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22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委托EDI中心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以下简称“CIECNet”)上开发了“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通过了试运行,可以正式投入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系统》的程序:
首先:进入“CIECNet”,网址为:
http://www.ec.com.cn/。
第二,进入《系统》,网址为:
http://etpc.ec.com.cn:8001/。
第三,输入用户名称和用户口令。
第四,按贸易方式输入、修改或查询有关数据。输入或修改上月有关数据的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24时以前。超过该时间,则只可查询。
第五,退出《系统》。
二、用户名称和用户口令: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用户名称”按所给定的“用户代码”(详见附件一)输入。
(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的“用户名称”,按本企业的企业代码输入。
(三)“用户口令”均暂定为“password”。
本口令有效期为1999年7月31日。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修改本单位的用户口令,口令的设定应在6至10位数之间[以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小写)任意混合定义].
三、《办法》规定核查情况应通过“CIECNet”进行反馈,因此,凡未加入“CIECNet”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应尽快加入“CIECNet”。
请按外经贸部EDI中心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二)办理加入“CIECNet”事项。
四、在执行《系统》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贸管司)反馈。同时,请各单位将使用《系统》的联系人、电话、传真书面报我部(贸管司)。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用户代码”
二、“CIECNet”通讯录及其加入申请表
附件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用户代码”
用户代码 用户代码
北京市外经贸委 1100BJ 天津市外经贸委 1200TJ
河北省外经贸厅 1300HEB 山西省外经贸厅 1400SX
内蒙古外经贸厅 1500NMG 辽宁省外经贸厅 2100LN
大连市外经贸委 2102DL 吉林省外经贸厅 2200JL
黑龙江省外经贸厅 2300HLJ 上海市外经贸委 3100SH
江苏省外经贸委 3200JS 浙江省外经贸厅 3300ZJ
宁波市外经贸委 3302NB 安徽省外经贸委 3400AH
福建省外经贸委 3500FJ 厦门市贸发委 3502XM
江西省外经贸厅 3600JX 山东省外经贸厅 3700SD
青岛市外经贸委 3702QD 河南省外经贸厅 4100HEN
湖北省外经贸厅 4200HUB 湖南省外经贸委 4300HUN
广东省外经贸委 4400GD 深圳市贸发局 4403SZ
广西外经贸厅 4500GX 海南省商贸厅 4600HN
四川省外经贸委 5100SC 重庆市外经贸委 5102CQ
贵州省外经贸厅 5200GZ 云南省外经贸厅 5300YN
西藏外经贸厅 5400XZ 陕西省外经贸厅 6100SHX
甘肃省外经贸厅 6200GS 青海省外经贸厅 6300QH
宁夏外经贸厅 6400NX 新疆外经贸厅 6500XJ
新疆建设兵团 6600XJB
附件二
“CIECNet”通讯录及其加入申请表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络节点通讯录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