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为便于有关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适应商标注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式样(略)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