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  则
  *9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明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资产估业务约定书(以下称约定书),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以确认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被评估资产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约定书具有法定的束力。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委托人,是指向资产评估机构提出业务委托,并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指南所称资产评机构,是指具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单位或组织。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相关业务时,应参照本指南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签订约定书之前,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其执业的独立性。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签订约定书之前,应委派人员了解被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初步评价业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委托人如需对约定进行修改、补充,应获得对方的同意。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将约定书归入资产评估档案。
  第三章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委托资产评估的目的;
  (三)资产评估范围;
  (四)签约双方权利与义务;
  (五)资产评估基准日;
  (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要求;
  (七)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八)资产评估收费;
  (九)约定书的有效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时间;
  (十二)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约定书应当明确签约双方的义务
  (一)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2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资产评估业务;
  3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