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随着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的深入,一些单位已经或即将撤消。对这些单位所主管的报刊,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新出政(1993)801号文件“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的单位,其所主管的报刊随之注销。
  二、报刊注销的善后事宜,由报刊的原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妥善处理。
  三、注销的报刊刊号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用以调整本地的报刊结构。
  四、凡注销和调整的报刊,均需先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相关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200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