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你所“关于启用中国药品检验总所对外名称的紧急请示”(中检办字[1999]第692号) 收悉。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996年2月18日“关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外名称的批复”(中编办字[1996]44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同意你所对外使用“中国药品检验总所”名称。中国药品检验总所是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授权的进口药品检验和仲裁检验机构,依法进行进口药品检验和仲裁检验工作。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