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行总行决策、分行操作,一级法人、二级管理的总分行运行体制,加强总行对分行信贷业务运作和内部控制的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稽核专员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稽核评价局是我行稽核评价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稽核评价工作,对行长负责。
  总行派驻分行的稽核专员代表总行对分行业务运行及内部控制进行稽核监督。
  各分行设立的稽核专员办公室,在分行行长的领导下开展本行的稽核工作,同时是稽核专员的办事机构。
  二、稽核专员与分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核专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资金运作、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的监督为重点;不参与、不干预分行的日常业务工作
  三、稽核专员职责
  (一)监督分行合规经营和授权授信管理。
  (二)监督分行会计核算、结算和财务管理等。
  (三)监督分行信贷项目管理、柜台前移等工作。
  (四)初步审定分行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及工作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
  (五)监督分行做好强化内控、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工作,督促分行及时编报非现场稽核评价资料。
  (六)参与总行对分行的现场稽核,监督、检查分行对稽核评价整改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参与或受托组织后续稽核工作。
  (七)参与对分行领导人的离任审计。
  (八)参与总行对分行领导人的年度考核。
  (九)对分行稽核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奖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稽核评价局现场稽核计划提出建议。
  (十一)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对分行的稽核、审计。
  (十二)总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稽核专员开展稽核工作可采取的方法
  (一)听取分行领导有关稽核工作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召集小型座谈会或个别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质询分行稽核工作及其相关的业务工作,收集相关的工作资料。
  (二)查阅稽核工作报告,调阅资金运作、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工作底稿等,并提出质询。
  (三)向分行有关干部和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获得和质询总分行各项业务规章、规范。
  分行领导及有关部门对稽核专员要求提供的情况、资料等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推诿。
  五、稽核专员的管理
  (一)稽核专员在稽核评价局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年度工作计划和计划外重大事项要报稽核评价局批准后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稽核评价局另行规定。
  (二)原则上一个分行设一名稽核专员,必要时也可兼任两个以上分行的稽核专员。
  (三)稽核评价局商人事局负责稽核专员的挑选、推荐,人事局考核后由行党委任命;其人选可在总行内挑选,也可在分行内挑选,任职人员一般为正处级(包括正处)以上干部,任期1—3年,届满后可在各分行轮换。
  (四)稽核专员每半年向稽核评价局提交一份业务报告。内容是分行业务运行状况及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意见等。必要时亦可直接向行领导报告。
  (五)稽核评价局会同人事局负责稽核专员的培训。每年要根据全行业务的发展和稽核专员的素质和工作情况,组织1—2次业务培训。
  (六)稽核专员的行政关系,包括工资、福利、劳保等均由总行管理。稽核专员不得在分行报销任何费用,派驻分行期间的生活补贴等事项由人事局另行规定。
  (七)稽核评价局设立稽核专员管理办公室,为稽核专员提供服务及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六、稽核专员在稽核工作中认真负责、客观公正、成绩突出的,或及时发现管理漏洞,为防范和化解风险做出重大贡献的,按有关办法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订)。稽核专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一)分行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其原因追索到稽核专员未履行或履行稽核监督职责不好的,稽核专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避重就轻的。
  (三)提交虚假稽核报告的。
  (四)干预分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致使分行经营业务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接受分行馈赠、报酬、福利待遇,报销有关费用或通过稽核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分行干部和职工发现以上所列行为时,有责任及时向总行有关部门直至总行领导报告。总行有关部门要及时派出调查小组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