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今年5月底,我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和《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并于7月20日以传真电报通知各地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对上述两个文件中的个别文字做如下更正:
  一、删除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件附件第三十八条中的括号及括号内的“原油、成品油除外”7个字。
  二、删除外经贸管发第315号文件附件第四条(四)中“经营企业未能够”中的“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