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总行营业部、各分行:
为加强对境外代理行工作的管理,促进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1999年代理行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1999年代理行去委业务分配比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1999年代理行去委业务分配比例》中所列示的银行为我行目前所有的境外代理行。分行现持有的原投资银行与其代理行所交换的控制文件全部作废,有关事宜总行已通知代理行。今后所有代理行工作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分行对代理行控制文件(包括电传密押及签字样本)的使用通过总行进行,有关程序参见《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管理办法》。
以上规章制度需在业务运行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金融局反馈。
附: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管理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促进我行国际业务发展,控制境外代理行风险,发展对外往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一)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二)控制文件管理;
(三)代理行的信用风险分析和授信;
(四)代理行业务往来;
(五)代理行关系的终止。
第三条 代理行工作遵循“统一规划、集中控制、共同使用”的原则。“统一规划”指总行根据我国对外经贸情况与我行国际业务发展状况,统一确定、建立和调整代理行网络,制定与代理行的来往业务比例。“集中控制”指由总行统一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和对代理行的授信,下发与代理行的来往业务比例,各分行须在总行各项控制指标内与代理行开展业务。“共同使用”指代理行关系由总行建立后公布,由总分行共享使用。
第四条 在与代理行业务往来中,必须按照行内的统一口径,开展对外宣传工作,保守国家和我行机密,不得泄露对代理行的内部授信、与代理行的业务比例、控制文件、账户条件以及其他保密事项。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代理行管理部门”及“控制文件管理部门”均为我行国际金融局相应处室。
第二章 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和终止
第六条 建立代理行关系遵循“便利业务、控制风险、合理布局和广建慎用”的原则。
第七条 凡满足下列条件,均可考虑建立代理行关系:
(一)我国与拟建代理行所在国家已经建立外交关系;
(二)我国与拟建代理行所在国家的对外贸易量稳定增长,与我行的业务往来有发展潜力;
(三)分行与总行有关部门与之有一定的实际业务往来,或外国银行主动要求;
(四)拟建代理行和所在国家的信用等级在我行控制等级之内。
第八条 代理行关系建立程序:
(一)如有建立代理行关系的需求时,分行和总行有关部门按照“附件一”的格式与要求,填写建立代理行关系申请表,于拟用日期前一个月提交总行代理行管理部门。
(二)代理行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了解两国经济贸易往来情况、分行与拟建代理所在国家的业务量和我行在该国的代理行分布情况,并评定该行与所在国家的信用等级,据此综合评定提出审查意见。若不予同意,须于接申请后两周内回复申请分行或部门。若审定满足建立代理行关系的条件,由经办人员于二周内以签报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在局领导审批权限内由局领导核准;超出局领导审批权限,由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呈报主管行领导审定。
(三)获得批准后的二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员准备向国外银行发出的提议建立代理行关系信函及“代理行协议”(附件二)二份,交由国际金融局有效签字人签署后,附我行年报、简介一起寄往对方银行。
(四)对方银行有效签字人签署并寄回代理行协议,或按该行惯例不签署代理行协议、但来函确认同意建立代理行关系后,我行按双方约定查收对方银行寄来的密押、签字样本、费率表、偿付行名单,并按对方要求在收到有关文件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五)在双方银行交换密押、代理行关系正式建立后,代理行业务经办人员应立即建立该代理行案卷。建立代理行关系确认函电、信用风险分析结果、批准建立文件、代理行协议,偿付行名单、费率表归入该卷。密押、签字样本交由控制文件管理人员专柜保管。
(六)代理行业务人员按季公布新建代理行的名称、地址、电话、电传、传真、SWIFT银行代码、偿付行名单以及许可与之往来的业务种类。
(七)对方银行主动提出与我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情况,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九条 代理行关系建立后,须开展有关工作维护代理行关系:
(一)妥善保存控制文件,安全使用密押,认真核对签章,及时更新与交换控制文件。
(二)跟踪研究代理行的经营状况,定期审查代理行的信用风险,更新对代理行的授信。
(三)利用去委业务积极承揽来委业务,稳步引进与促销新的金融产品。
(四)积极开展与代理行的各种交往,慎重处理与代理行的纠纷。
(五)建立与及时更新代理行资料档案,加强代理行信息统计,及时公布代理行信息。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终止代理行关系:
(一)两行间连续三年以上没有发生业务往来,对方银行要求取消已建密押,或对方银行倒闭、被兼并;
(二)对方银行连续三年出现重大亏损,没有好转迹象;
(三)与我行存在业务纠纷,影响我行利益。
第十一条 针对第十条所列情况,根据审批权限,或由国际金融局领导批准,或签报主管行领导同意,可相应采取以下行动:
(一)须主动或应要求取消已建密押,解除代理行关系。
(二)在密押有效期后,不再交换新的密押,自动解除代理行关系。
(三)保持表面的代理行关系,内部暂停与该代理行的一切往来。
第十二条 终止代理行关系前、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须通知各分行和总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封存与保管该代理行的档案。
第十三条 终止代理行关系涉及双方银行的重大利益,须慎重处理,严格操作。
第三章 密押与签字样本管理
*9节 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密押的交换与取消标志着代理行关系的建立和结束,因而对密押和签字样本要及时交换更新,妥善保管与使用。
第十五条 各分行不得与国外银行直接建立代理行关系。如遇国外银行主动提出建立关系时,分行须呈报总行,由总行按建立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着减轻工作量、降低风险的原则,电传密押尽量要求对方银行提供。
第十七条 实行“代理行管理与密押、签字样本的制作生成、编核、保管分开;密押、签字样本的编核、保管与使用分开;密押编、核分开,双人临岗,严格控制知密范围”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行须挑选责任心强、保密意识好的人员从事密押与签字样本工作。电传密押工作人员调离该工作岗位时,须有三个月的消密期。
第二节 电传密押管理
第十九条 双方银行同意建立代理行关系后,代理行管理部门填制附件三与附件四,通知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按双方的约定交换电传密押。如由对方提供双方使用的电传密押,控制文件管理部门于收到电传密押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核对签字,核符后于收到电传密押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建立该代理行的控制文件档案;若签字不符,须即日发电查询确认。如由我行提供双方使用的电传密押,控制文件管理部门须于收到交换电传密押通知后二周内准备电传密押与回执,密封后寄送对方银行,并查收对方银行的确认函电。控制文件管理部门完成电传密押的交换工作后,通知代理行管理部门交换情况。
第二十条 请押和编押
(一)各分行与总行有关部门请用代理行电传密押,须按附件五的格式要求,在总行规定的时间前,向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发送加押电文或有效签字人签字后的请押申请。
(二)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核对请押的电传密押或签字。若核验不符,电话通知有关分行或总行有关部门;若核符,由编押人根据密押表编制密押数,交核押人复核。无误后,按附件六格式准备传真,当天在总行规定时间前向分行传真密押结果;或由总行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拿取密押结果。
(三)分行在规定时间内如未收到总行的密押数,当日须与总行联系,由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重新处理。
(四)各分行与总行有关部门取得代理行电传密押后,如未按期使用,应在滞后发出的电文中注明加押日期;如未使用,须由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后通知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由控制文件主管人员做相应取消处理。
(五)分行和总行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后请押,按下一个工作日的收件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核押
(一)各分行及总行有关部门按附件七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向总行发送申请核对代理行电传密押的加押电文或有效签字人签字后的核押申请。
(二)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收件后,核对电传密押或签字。若核对不符,通知有关分行或部门。若核对正确,核对代理行电传密押。核符后,于规定时间前按附件八的要求,向分行传真核押结果或由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拿取核押结果。
(三)分行当日如未收到传真回复,须与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联系,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
(四)核押时间规定同第二十条第五款。
第二十二条 电传密押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控制文件管理部门须做好密押更新工作。更新程序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新建密押程序。若对方银行提供双方使用的电传密押,电传密押有效期结束前一周,我行还未收到更新的电传密押,控制文件管理部门须与之联系,视情况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传密押更新或双方银行中的任何一方通知取消电传密押后,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按保密文件销毁程序销毁失效或被取消的电传密押。
第三节 SWIFT密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双方银行同意建立代理行关系后,代理行管理部门应及时向SWIFT系统管理部门发出通知,由SWIFT密押管理人员向代理行发出建押申请。SWIFT密押交换工作完成后,SWIFT密押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代理行管理部门交换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其他SWIFT密押有关事宜,请参照行内SWIFT系统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签字样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根据代理行管理部门建立代理行关系的通知,查收代理行寄来的签字样本,归入该代理行的控制文件档案,并按该代理行的要求,填写回执,于收到日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寄出。
第二十七条 核签
(一)各分行将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需核签的函件,于规定时间内传真至总行。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经办人核对后,在传真件上加盖“签字核符”或“签字不符”章,并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于规定时间内将核签件传真至分行。分行当日如未收到核签件,须查询总行。
(二)总行有关部门申请核对代理行的签字,如核签件由我行保留,可将部门负责人签署、需核签的原件提交给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核签后,加盖“签字核符”或“签字不符”章,并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如核签件需继续传递到其他银行,总行有关部门需填写“核签申请表”(附件九),连同需核签的原件交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核签后,在“核签申请表”上填写核签结果和签章,申请部门于规定时间内拿取核签件。
(三)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核签件,按下一工作日收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签字样本制作
(一)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按照总行的授权周期,设立国际业务签字人的权限等级、签字人数量和签字样本格式,每年一次下发分行和总行有关部门。
(二)各分行按照总行的格式要求,于规定日期前将经分行行长签发的签字样本报至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总行有关部门于同一时间直接将签字样本报至控制文件管理部门。
(三)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将签样收集齐全后,进行初步审查和整理,按照统一的格式复印和粘贴,将分行和总行有关部门呈报的签字样本原件存档。
(四)控制文件管理部门将签字样本送人事局审定与会签后,呈报主管行领导阅批。
(五)获得批准后,控制文件管理部门将签字样本送获得国家许可的印刷企业印制缩微胶片。
第二十九条 控制文件管理部门取回签字样本缩微胶片后,于取件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寄往分行,于取件日后的一个月内与回执一起寄往代理行,并注意查收代理行的回复。
第三十条 分行与总行有关部门因工作调动取消原有签字人的权力和新增签字人,均应及时通知总行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控制文件管理部门据此及时转通知代理行。
第四章 信用风险分析和授信
第三十一条 以控制国家风险和境外代理行风险、保证我行资产安全、促进业务发展为原则,代理行管理部门提出国家风险和代理行风险评价方法与授信方法,会商有关部门后,报主管行领导批准。修改时遵照同一程序。
第三十二条 代理行管理部门按照我行的信用风险评价方法与授信方法,实施对国家信用风险和代理行信用风险分析,确定授信额度并负责监督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代理行管理部门在收到建立代理行关系的申请后,对拟建代理行的信用风险和所在国家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国家信用等级和银行信用等级,将此评定结果作为是否建立代理行关系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代理行管理部门于每年审定一次交易对手的国家风险等级和代理行风险等级,将风险等级审定结果通知各分行与总行资金局,各分行与总行资金局以风险等级审定结果为依据,与代理行开展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 代理行管理部门以信用风险分析为依据,按照我行的授信方法,进行授信,确定国家授信额度、代理行授信额度和产品授信额度。一国代理行的授信额度使用总和不得超过对该国的授信额度,一家代理行各种产品的授信额度使用总和不得超过对该代理行的授信额度。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一家代理行各类产品的授信额度可调剂使用。
第三十六条 代理行管理部门于每年九月底完成对代理行资金产品的有关授信,将国家授信额度、银行授信额度与产品授信额度书面通知总行资金局。
如总行资金局根据上年业务情况,需要追加对代理行的授信额度,或为新代理行设定授信额度时,须按照附件十的要求,在八月底前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授信额度申请表,提交代理行管理部门。代理行管理部门将于每年九月更新代理行资金产品授信时一并考虑。
年度中授信额度用完、需追加额度时,资金局须提供充分的说明,报代理行管理部门办理。代理行管理部门于收到书面申请后的二周内完成,将授信追加情况通知资金局。
第三十七条 代理行管理部门于每年二月底完成对代理行结算产品的有关授信,将国家授信额度、银行授信额度与产品授信额度书面通知各分行。
第三十八条 对代理行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即资金产品从当年十月一日至下年九月三十日;结算产品从当年三月一日至下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三十九条 若代理行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骤然恶化,或与我行发生重大经济纠纷,代理行管理部门可减少或取消对该国及其银行的授信额度,并将调整结果通知各分行与总行资金局。
第五章 代理行业务往来
第四十条 按照“互利、对等”的原则,在信用风险等级允许来往的产品与授信额度内,与代理行开展业务往来。
第四十一条 各分行及总行资金局在与代理行业务往来时,须严格依照代理行管理部门公布的国家与银行风险等级、授信额度进行。严禁超授信额度。
第四十二条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结构、上年双方往来情况、优惠协议、风险等级与其他因素,代理行管理部门于每年二月制定与下发代理行去委业务分配比例指南。各分行参照去委业务分配比例执行,适度分散去委业务,避免去委业务的过度集中。
第四十三条 各分行于每季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外代理行往来情况表,于每年一月上旬上报上年与国外代理行往来情况表。代理行管理部门于每年一月下旬完成汇总分析工作。
第四十四条 总分行须以去委业务为手段,按照统一的宣传口径,积极宣传、推销我行和我行的产品服务,让代理行更加深入地了解我行,以为开拓代理行来委业务提供条件。在条件成熟后,推销我行的产品与服务、承揽来委业务应逐渐成为主管代理行业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全行整体业务发展水平、分支机构的需求或代理行的推荐,代理行管理部门应有步骤地引进金融产品:调查拟引进金融产品的内容、风险控制要点和操作步骤;介绍给总行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在总行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决定采用后,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该金融产品推广工作。建立金融产品引进档案。
第四十六条 与代理行的外事交往,按《国家开发银行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代理行资料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和我行的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代理行资料档案与引进金融产品专项档案,代理行资料档案包括建立代理行关系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协议书与函电、费率表、偿付行名单、代理行的前三年年报、双方业务与外事往来情况资料。控制文件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控制文件档案。代理行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代理行资料的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有关资料与数据的更新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代理行管理部门应建立包括代理行基础信息、业务与外事往来的电子数据库,定期更新和备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建立代理行关系申请表(略)
二、Scheduce of Agenly Anreenent(略)
三、交换电传密押通知书(略)
四、交换密押SWIFT通知书(略)
五、请用电传密押电文格式(略)
六、回复分行请用电传密押格式(略)
七、申请核押电文格式(略)
八、回复行分请核电传密押格式(略)
九、核签申请单(略)
十、国家开发银行代理行授信额度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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