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
  为加强药品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5号)确定的药品研究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能,对原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近一年新药临床研究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对部分基地的组织形式做了调整,现予以重新确认,同时将“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更名为“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附件1、2)。
  各基地要加强对药品临床试验的管理,严格执行药品临床研究的有关法规、规章,认真实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健全药品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药品临床研究的各项制度,重视并加强药品临床研究法规、规章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我国药品临床研究水平。
  新确认的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的标牌和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新申报基地和基地增补专业的有关工作,我局将统一安排。
  
  附件1: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西药)(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