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沈阳市、苏州市、武汉市、南京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国进出口银行最近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贷执行利率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9〕第205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各地代表处的沟通与协调。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外经贸部(科技司)或科技部(发展计划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贷执行利率的通知
  进出银计发〔1999〕第205号 1999年9月17日
  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文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列入我行出口信贷和优惠贷款业务范围。经请示人民银行同意,我行对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的产品发放的人民币出口信贷,按人民银行确定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9档利率(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执行,现行利率为4.05%。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