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84号)、《关于核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640号)、《关于核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及消化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641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好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政策,全面搞好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分行要尽快与省级财政、审计、粮食等部门协调,及时将审计认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核复数通知到各地(市)分行和各县支行。县支行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财政、审计、粮食等部门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数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如发生通知数额与企业原来认定的数额不一致的情况,要以通知的数额为准进行调整;实际已经消化的要如数扣除。
对已划转到其他银行的企业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核实弄清数额的基础上,与其他银行衔接协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分解落实,手续由各开户行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已划转到其他银行的企业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不能再划转回来。
二、清理借款合同和借据,作好贷款结转的准备工作。开户行信贷部门根据分解落实到企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具体项目和额度,在企业收购贷款、储备贷款、调销贷款、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未划转粮油附营业务占用贷款、费用贷款、简易建仓(罐)贷款等贷款科目中,按“两呆”、逾期、正常贷款顺序,找出借款日期较早的、借款金额与审计认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金额基本一致的借款合同和对应的借款借据作为贷款结转的原始依据。一个企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金额可由多笔原始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构成。贷款结转原则上不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借款合同采取变更部分内容的办法,银行与企业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见附件1、2)。一份原始借款合同要对应一份《变更协议》,具体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原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金额不需分割、全额结转的贷款,开户行与企业签订《变更协议》后,在原借款合同和借据上注明“已作变更,结合×××号《变更协议》执行”,并将原借款合同和借据作为《变更协议》的附件。
(二)对原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金额需要分割、部分结转的贷款,开户行与企业签订《变更协议》,并对分割出来的部分,银行与企业要重新立借据,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借据》(以下简称《借据》)。《借据》要素中的借款种类、借款用途要与原借据保持一致,同时在原借款合同和借据上注明:已作部分变更,分割到《变更协议》和《借据》上××金额,原合同和借据剩余××金额。原借款合同和新立的《借据》作为《变更协议》附件,原借款合同复印件和原借款借据作为剩余金额债权凭证。
分割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原则是:在同一贷款科目内只对其中一笔原借款合同和借据进行分割,尽力保持原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完整性。
三、修订和增设会计科目,专户管理该项贷款和利息。
(一)原“192新增中央财政贴息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更名为“192中央财政消化本息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简称“192中央财政消化本息挂账贷款”)科目,核算由中央财政消化本息的中央直属库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二)原“193新增地方财政贴息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更名为“193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简称“193中央和地方消化本息挂账贷款”)科目,核算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贴息、地方政府消化本金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三)增设“198地方政府消化本息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简称“198地方政府消化本息挂账贷款”)科目,核算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省(市)消化本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以及由各级地方政府单独贴息并归还本金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四)增设“199粮食企业消化本息的其他不合理贷款”(简称“199企业消化本息挂账贷款”)科目,核算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经地方政府分清责任后落实到企业由企业自行消化本息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五)原“194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科目更名为“194粮食企业审计认定以外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简称“194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核算审计认定以外的粮食企业1998年5月31日以前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和199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
(六)在“701贷款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中央地方共同贴息收入”户,核算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利息补贴;原“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收入”户更名为“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企业消化利息收入”户,核算由企业自行消化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利息;原来已设立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中央财政贴息收入”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地方财政贴息收入”账户保持不变,分别反映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拨付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利息补贴。
四、做好贷款结转工作。统一结转时间为1999年11月30日。到贷款结转日,信贷部门根据签订的《变更协议》和借款借据,逐笔用书面形式通知会计部门办理贷款结转手续。通知中必须明确贷款转入转出科目名称及代号、金额和原借款合同变更后的其他内容。对原借款合同进行分割的,书面通知要和新立借据一并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结转账务处理和对留存的原债权凭证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书面通知书作会计结转凭证的附件或与会计部门保存的债权凭证一并留存。
五、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结转的核算。
(一)贷款本金的结转。经审计认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核复数分解落实到企业后,开户行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通知填制特种转账传票,将在有关贷款科目中核算的该类贷款按性质通过蓝字分别结转到新设立的“192”、“193”、“198”、“199”科目中,并在原借据注明结转余额和去向。会计分录为:
借:192中央财政消化本息挂账贷款——××企业户
或借:193中央和地方消化本息挂账贷款——××企业户
或借:198地方政府消化本息挂账贷款——××企业户
或借:199企业消化本息挂账贷款——××企业户
贷:××贷款——××企业户
(二)1998年5月31日前应收未收利息的结转。企业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1998年5月31日前形成的表内、表外应收利息原则上要全额收回,因客观原因收不回的,应在表内、表外应收利息科目中设专户反映,并在结转本金的同时,相应作账务处理。表内会计分录为:
借:213应收贷款利息——新增财务挂账应收利息
借:213应收贷款利息(红字)
表外会计分录为:
收:801应收未收利息——新增财务挂账应收未收利息
收:801应收未收利息(红字)
上述账务结转时间全国统一确定为1999年11月30日
六、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补贴利息的核算。对转入“中央财政消化本息挂账贷款”、“中央和地方消化本息挂账贷款”、“地方政府消化本息挂账贷款”等科目的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专户实际余额和同期粮食收购贷款一年期利率按季拨付,中央财政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直接拨入其在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设的专户;地方负担的利息由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筹措资金,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直接拨入其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开设的专户。总行、省级分行将收到的利息下拨给各基层行,由基层行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直接作收息处理。下拨时上下级行之间采取动账不实动资金的办法进行账务处理。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省(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科目的利息均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
(一)1998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20日对企业实行停息而形成的欠息,由财政部专项补贴,总行将按照各行结转到“192中央财政消化本息挂账贷款”和“193中央和地方消化本息挂账贷款”科目的贷款余额和年利率6.93%计算分解,农发行上下级之间采取联行报单和系统内欠息对转,基层行直接转销相应企业的应收贷款利息。会计分录为:
1.总行下划时:
借:425其他应付款——中央财政补贴专户
贷:501联行往账
同时,收回系统内欠息,会计分录为:
借:501联行往账
贷:222应收系统内利息——××分行户
2.各分行对下级行下划利息补贴会计分录与总行下划各分行相同。
3.基层行收到上级行下划利息补贴的会计分录:
借:502联行来账
贷:213应收贷款利息——××企业户
同时,结转系统内借款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424应付系统内利息——上级行户
贷:502联行来账
(二)1998年12月21日起总行按季收到中央财政拨补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后,按核实认定的各省由中央财政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和一年期粮食收购利率(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计算分解,账务处理如下:
1.总行收到中央财政利息补贴,凭中央银行收账通知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10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425其他应付款——中央财政补贴专户
2.总行下划各分行利息补贴的会计分录:
借:425其他应付款——中央财政补贴专户
贷:501联行往账
同时,收回系统内欠息,会计分录为:
借:501联行往账
贷:222应收系统内利息——××分行户
3.各分行对下级行下划利息补贴会计分录与总行下划各分行相同。
4.基层行收到上级行下划利息补贴的会计分录:
借:502联行来账
贷:701贷款利息收入——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中央财政贴息收入
同额抵减系统内借款欠息,会计分录为:
借:424应付系统内利息——上级行户
贷:502联行来账
同时,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的粮食挂账贷款利息,会计分录为:
付:801应收未收利息——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应收未收利息
(三)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收到地方政府拨补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补贴的账务处理由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制定。
(四)企业自行消化挂账贷款的利息,开户行按月计收,收取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404粮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企业户
贷:701贷款利息收入——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企业消化利息收入
应收未收利息在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收:801应收未收利息——新增财务挂账应收未收利息
七、过渡期收到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的核算。过渡期收到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时,会计部门应及时办理入账并填制“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到账分割通知单”,经信贷部门分割后办理收回贷款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401粮油企业基本存款——××企业户
贷:192中央财政消化本息挂账贷款——××企业户
或贷:193中央和地方消化本息挂账贷款——××企业户
或贷:198地方政府消化本息挂账贷款——××企业户
或贷:199企业消化本息挂账贷款——××企业户
八、建立利息补贴登记制度。各级行财会部门要建立“财务挂账利息补贴”登记簿,序时记载利息补贴(含企业支付利息)收入及拨补情况,登记簿以甲种账页代替,专夹保管。
九、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省(市)应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应当严格按照国办发〔1998〕21号文件精神执行,不设消化过渡期,由地方政府在规定的3年内自行消化。四省(市)分行应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落实消化责任,签订消化责任书,明确消化计划和资金来源,确保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十、对中央财政不予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省(市)外,也执行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应付利息由地方政府分清责任后由责任单位归还。分清责任的时间最迟不能超过1999年12月底。分清责任时不得改变债权和债务关系。在分清应由政府和企业负责消化的数额后,要积极督促政府和企业按期偿付挂账利息。如果地方政府不落实还本付息责任,就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精神督促企业落实还贷计划,并按期收取利息。
十一、凡在总行营业部开户的中央直属库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总行营业部负责落实到具体企业;在各省、区、市分行所辖机构开户的,由开户行负责落实,经省级分行汇总后报总行。总行将与财政部协商制定中央直属库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消化处理办法。
十二、做好粮油信贷管理台账登记工作。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结转之后,信贷员要作好台账登记工作。凡是贷款减少,必须要以企业实际收到资金并归还贷款后才能登记消化或减少。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结转后,台账的调整和粮油贷款管理月报表数据结转的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通知。
十三、做好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的统计工作。在101表中将原统计项目“1119新增中央财政贴息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更名为“1119中央财政消化本息挂账贷款”,归属192会计科目;将原统计项目“1145新增地方财政贴息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更名为“1145中央和地方消化本息挂账贷款”,归属193会计科目;将原统计项目“1146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归属新修订的194会计科目。增设统计项目“1147地方政府消化本息挂账贷款”,归属198会计科目;增设统计项目“1148企业消化本息挂账贷款”,归属199会计科目。将1147、1148增加到1118项目的计算和平衡公式中去。
在102表中将统计项目“5441新增中央财政贴息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更名为“5441中央财政消化本息挂账贷款”;将原统计项目“5442新增地方财政贴息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更名为“5442中央和地方消化本息挂账贷款”。增设统计项目“5444地方政府消化本息挂账贷款”和“5445企业消化本息挂账贷款”。将5444、5445增加到5440项目的计算和平衡公式中去。
在105表中将原统计项目“7527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收入”更名为“7527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企业消化利息收入”。增设统计项目“7546新增粮食财务挂账中央地方共同贴息收入”,并将7546增加到7500项目的计算和平衡公式中去。
为准确、及时掌握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划转情况,各基层行填报11月份信贷收支统计报表的同时,如实填报《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科目调整统计表》(见附件3)。各分行于12月6日前通过NOTES将原报表格式的EXCEL文件传至唐莉/统计处/信息电脑部/adbc@adbc(计划单列市分行数据不含在其省数据内,单独向总行上报)。
新修改和增设的统计项目从12月上报11月份月报开始执行。
十四、为加强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各级行要认真填制《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情况季报表》(见附件4),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通过系统网络逐级传输上报。还要对该报表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工作有效的开展。
十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搞好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消化处理工作。消化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环节多、内容复杂的全行性综合工作,各级行一定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消化处理政策,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消化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各分行也要成立消化处理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一部分同志,适当集中,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十六、各级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开展工作,遇到问题逐级反映,由省级分行集中向总行请示汇报。属于综合方面的政策问题,与总行资金计划部联系,电话:68081576、68082051;属于借款合同、借据、台账设立等信贷管理方面的问题,与总行信贷一部联系,电话:68081598;属于账务处理与核算方面的问题,与总行财会部联系,电话:68081620;属于统计方面的问题,与总行信息电脑部联系,电话:68081980。
附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借款人:________
变更协议编号____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法〔1998〕21号),以及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粮食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政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84号)文件精神,对粮食企业挤占收购、调销、储备等贷款形成的经审计认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开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借款合同内容进行部分变更,特签订本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9条 该协议是对借贷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号借款合同内容进行部分变更,其变更内容如下: 1.借款金额。原合同金额(余额)由__________元变更到本协议__________元,原合同剩余金额(余额)为__________元,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2.借款用途。根据国务院及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用于______的借款(科目代号____)被挤占挪用,经审计认定为__________贷款(科目代号____)。
3.借款期限。原合同期限 年,至 年 月 日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调整为:过渡期限五年(暂定为1999至2003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处理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过渡期内,企业有条件的也要积极处理消化。
4.借款利率。按一年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利息的计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协议是对原借款合同的内容进行部分变更,原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不变。变更后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原合同没有变更的内容仍然有效,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原合同附件中,涉及上述变更内容的,以变更内容为准,没有变更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按原合同执行。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和变更内容在执行期间国家另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银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至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附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填制要求
1.借款金额为大写。对原借款合同不进行分割的,原借款金额与变更协议金额一致;原借款合同需要进行分割的,原合同金额(余额)减去变更金额等于原合同剩余金额(余额)。如原合同金额(余额)由300万元变更到本协议200万元,原合同剩余金额(余额)为100万元,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2.借款用途按设置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专户名称填制。如根据国务院及有关文件规定,原企业用于收购借款(科目代号140)的用途被挤占挪用,经国家审计认定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科目代号193)。
3.借款期限。执行过渡期政策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借款期限暂定为5年(1999至2003年);不执行过渡期政策和过渡期结束后的处理期限按国办发(1998)21号、财经字(1999)484号规定填制。
附三: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科目调整统计表报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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