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宣传报道中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关于宣传报道中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宣传报道中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院在宣传报道中的保密工作,努力做取该宣传的能够广泛地宣传,该保密的能坚决地保住,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宣传报道中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宣传报道包括广播、报纸、刊物、书籍、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宣传报道内容广泛,传播信息迅速,秘密信息一旦通过宣传工具传播出去,就好比覆水难收,不可挽回。因此,加强宣传报道中的保密工作十分必要。但是近年来,这方面工作还很薄弱,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等突出问题,导致宣传报道中常出现泄密漏洞和隐患,对国家秘密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当前,全院正在进行知识创新工作试点,落实知识创新工程重点领域、重要方向和重大项目,其中将涉及包括国防军工、信息等安全等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出去,将严重地影响国家的安全。因此,加强宣传报道中的保密工作显得更加重要的格外紧迫。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并加强宣传报道中的保密工作。
二、切实将已有的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和《中国科学院保密法规实施细则》对有关宣传报道中的保密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这些规定,使全院广大职工都学习了解规定的内容,从而提高严格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的自觉性。同时,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
三、加强保密审查,堵塞泄密漏洞
(一)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书籍不得宣传报道涉及国家秘密、特别是涉及国防军工、信息安全等敏感信息和我院工作中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工作秘密)资料信息。
(二)单位或个人撰写的通过广播、报纸、刊物、书籍、电影、展览等媒体宣传报道的有可能涉及我院科研工作中国家秘密的稿件,在稿件发出之前,要经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审查并出具不涉密的保密审查证明。
编辑部组稿,应向提供稿件的单位或个人索取保密审查证明。对不提供或拒绝提供保密审查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编辑部有权予宣传报道。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对送审的稿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把握不准时,应送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
(四)记者、通讯员在采访撰写新闻稿件或拍摄照片的过程中,如果对其中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没有把握时,应听取被采访单位的意见,或将稿件、照片直接交由被采访单位审查。
四、实行宣传报道中的保密工作责任制
(一)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的保密组织(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宣传报道中的保密工作负总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本单位、本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全院广大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是宣传报道工作的参与者,对送出的稿件负有自审和送审的责任,要进一步增加保密观念,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和院有关宣传报道的各项规定。
(三)编辑人员对宣传报道中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恪尽职守,对稿件严格审查把关。防止出现泄密问题。
(四)发生下列情况的,按规定要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年终考评不行评为优秀:
1、因编辑部组稿时,未索取保密审查证明,或审稿把关不严而泄密。
2、投稿人在稿件送出之前未经保密审查(经审查的要有书面证明,否则视同未审查)而泄密。
3、保密工作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对送审稿不认真审查,玩忽职守而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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