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39号,总行已以交银办[1999]265号文转发)精神,总行对《交通银行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交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总行综合计划部联系。
附:交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加有效贷款投放,支持经济增长,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中小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
工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参照《关于发布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经企[1988]240号)执行。
非工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1.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
2.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
3.年自营业务收入在12000万元(含)以下的;
4.在职在岗人数在1000人(含)以下的。
凡符合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的非工业企业均列入中小企业范围。
待国家对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规模划分新标准出台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三、贷款利率浮动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档次贷款利率为基础,*6上浮幅度为30%。如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利率上浮幅度执行。
四、贷款利率浮动管理的原则
1.以贷款资金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为管理目标,着重考虑贷款对象的经营风险以及给我行带来相关效益等综合因素。
2.贷款利率浮动实行一户一定的办法,与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相结合。
五、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
贷款利率浮动主要参考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比率以及结算比率。
1.信用等级反映企业在市场上的商业信誉度,由各分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根据客户综合经营状况评定确认。信用等级分为AA级、AB级、BA级、BB级和C级。客户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
2.资产负债比率是企业总资产和总负债之比,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状况。资产负债比率根据客户上年资产负债平均值计算。凡资产负债比率在70%以上的客户,贷款利率一律上浮。
3.结算比率是指客户在交通银行的业务结算量与其全部结算量之比,反映了客户与我行业务的密切程度。结算比率按贷款发生前半年客户的累计业务结算量计算。
六、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的确定
1.对信用等级为AB级以上(含)且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客户,参考结算率确定贷款利率,结算率在65%以上的,执行贷款基准利率;结算率在50%~65%之间的,贷款利率上浮15%;结算率在50%以下的,贷款利率上浮20%。
2.对信用等级为AB级以上(含)但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客户,参考结算率确定贷款利率,结算率在65%以上的,贷款利率上浮20%;结算率在50%~65%之间的,贷款利率上浮25%;结算在50%以下的,贷款利率上浮30%。
3.对信用等级为BA级的客户,参考结算率确定贷款利率,结算率在65%以上的,贷款利率上浮25%;结算率在65%以下的,贷款利率上浮30%。
4.对信用等级为BB级、C级以及未经评级的客户,原则上不予贷款。但对有些客户情况比较特殊且有100%有效抵押(质押)或担保的,经分支行贷审会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一律上浮30%。
七、对中小企业的贴现贷款利率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由各分支行自行确定,但*6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含浮动)。
八、本暂行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暂行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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