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发[1997]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定密工作,经院领导批准,现将《中国科学院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科技成果定密方法
2、科技项目立项初定密级审批表
3、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表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研究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以下简称定密工作),做到该保密的能保住,该交流的能够交流,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9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指一切信息载体、仪器、设备、样品、产品等)以及科技成果,均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标明密级工作。
第二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及其密级确定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文件、资料的拟稿,物品的形成、开发和研制,应当由具体承办人员依照*9条有关规定对产生的事项进行对号入座,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依据的拟办意见。
二、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以后,由主管领导指定的负责人审核以后,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第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报院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 各单位在科学技术项目立项时,应当依据本办法*9条的有关规定初定密级;科学技术项目完成时,应当采用《科技成果定密方法》(以下简称《定密方法》)对该项目的成果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第五条 立项时初定密级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1、填表。科技项目负责人在申请课题立项时,应当填写由科技处或业务处发给的《科技项目立项初定密级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如果项目未被批准,则《审批表》自行作废。
《审批表》由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发。
2、审核。由科技处对密级及其法律依据、保密要点、知密范围和保密期限进行审核。
3、审批。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签署审批意见。
4、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按通知的密级进行管理。
5、备案。《审批表》经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的30日内报院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用《定密方法》确定密级的方法和程序:
一、某一在立项时初定有密级的科技项目完成以后,科技处或业务处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相关专家小组对该项目成果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确定。
由科技处发给每位专家一份《定密方法》,专家应当在理解各项指标含义气基础上严肃慎重、实事求是地对项目成果提出意见。
二、定密小组组长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逐一进行讨论,在充分吸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结果,将结果填写在《科技成果定密表》(以下简称《定密表》)的空格内,并在相应的位置签字。
三、单位保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填写终审意见。并签名和盖保密委员会章。
四、凡终审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定密表》应在30日内报院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用《定密表》确定的密级与立项确定的密级不一致时,应当以《定密表》确定的密级为准,并在初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旁更正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八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应在向院报送的《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应栏内填写相应密级并附《定密表》。
第九条 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实行年报制度。各单位保密组织应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填写《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表》报院保密委员会。
第十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所有专家小组成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有关资料按保密要求进行收交管理。
第十一条 在保密期限内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某一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或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对该事项的密级进行变更。
二、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有利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注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
第十二条 定密工作实行以下责任制:
一、各分院要明确一名保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直接领导定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本机关、本地区的定密工作,对错定、漏定情况有权予以纠正。
二、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的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小组组长要对定密工作负总责,应及时研究解决定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该事项的定密责任人,其中审核批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四、定密责任人必须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对定密工作及时、规范、准确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尽职尽责,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泄露,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的定密工作受院保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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