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价局、电力局、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电力企业适当消化成本增支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青海电网电价水平。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目前青海省统一在价外加收的还本付息加价(每千瓦时6.3分钱)并入目录电价,用于解决以下问题:
  (一)核定新投产机组整个经营期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为:桥头电厂六期每千瓦时0.258元,李家峡水电厂每千瓦时0.294元,分别推动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上升1.4分钱和1.2分钱。
  (二)核定全省新投产小水电厂的平均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5元钱,影响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上升0.2分钱。各小水电厂的具体上网电价水平由省物价局核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三)解决1997、1998年新投产的电厂送出工程、电网联络线工程投资还本付息问题,推动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5分钱(含西北集团公司部分)。
  二、调整后各类用户的具体价格水平见本文所附的电价表。大工业用户基本电价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5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不变。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未开征的地区不得征收,电价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已开征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每千瓦时1.5分钱,非、普工业每千瓦时2分钱,非居民照明每千瓦时2.5分钱, 电价标准按附表二执行。上述三项基金和收费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为减轻国有重点高耗电企业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一)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977号)的要求,降低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和铜生产企业的电价,免收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对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标准适当降低。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1分钱。
  (二)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轻工业用户电费负担,对工业用户在生产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价格10%的幅度内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价格由省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省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五、以上电价自1999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电力部印发的《青海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53号)同时废止。
  六、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