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下达胶合板、石棉、氰化钠1999年进口计划及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1999年度胶合板、石棉、氰化钠的进口计划下达给你们(具体商品税号和数量见附件1、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达的计划包括一般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含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下)、易货贸易、捐赠、利用国外贷款进口所需数量。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计划另行下达。
二、本《通知》下达的计划包括〔1999〕外经贸管进函字第14、16、44号和国经贸贸易〔1999〕98、101、152、153号文中已安排的胶合板、石棉、氰化钠进口数量。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会同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抓紧做好计划的二次分配工作,并将分配情况上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生产建设的实际需要,抓紧时间做好计划的二次分配工作,并将分配情况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四、在二次分配中,原则上胶合板计划的最低分配量为1000立方米。
五、地方企业进口胶合板,凭省级外经贸委(厅、局)会同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达的二次分配计划向省级外经贸委申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经同级经贸委加盖“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后作为海关验放凭证;中央企业进口胶合板,凭本通知下达的计划和部门二次分配计划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事务局)申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海关根据签发机构的签章判定是否为中央企业进口,并凭证验放。
石棉进口实行集中登记管理,地方企业进口凭省级外经贸委(厅、局)会同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达的二次分配计划统一向事务局申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中央企业进口凭本通知下达的进口计划和部门二次分配计划向事务局申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海关凭事务局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
氰化钠进口,地方企业凭省级外经贸委(厅、局)会同同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达的进口计划、中央企业凭本通知下达的进口计划和部门二次分配计划统一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有关外经贸部授权的进口登记发证机构名单、自动登记进口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和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式样详见《海关总署关于重要工业品进口海关验放凭证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1999〕228号)。
六、外经贸部各授权登记机关和许可证发放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下达的进口计划数量和二次分配文件,签发《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和进口许可证。
七、企业进口胶合板应符合外经贸部关于核定公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1999年胶合板、石棉、氰化钠进口计划2000年1月31日前使用有效,各登记机关和许可证发放机关据此发放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年4月30日前,延期无效。
九、从12月15日起,原国家经贸委授权登记机关不再签发胶合板和石棉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该证明不再作为海关验放凭证;已签发但尚未执行完的,必须凭有关部门下达计划的文件和《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到外经贸部授权的登记机关换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海关凭《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新登记机关应对本通知发布前原发证机关计划的二次分配情况、发证情况做好统计核对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外经贸部。
附件:
1.胶合板、石棉、氰化钠商品税号(略)
2.1999年胶合板、石棉、氰化钠年度进口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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