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少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品种,放宽出口经营限制,根据近两年抽纱制品出口经营情况,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抽纱制品出口许可证管理,不再核定抽纱制品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关于印发〈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