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了妥善解决基金年度收益分配问题,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现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1条、第38条及第55条第(3)项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封闭式基金可自主选择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的分配方式。“分红再投资”是指基金收益分配在保证最低派送现金比例后,剩余部分可由基金持有人自主选择以现金或基金单位的方式派送。依据《暂行办法》第11条、第55条规定,采用这种分配方式所产生的基金单位总数增加,可豁免履行扩募批准程序。
  二、基金采用“分红再投资”的分配方式,需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三、按照《暂行办法》第38条的规定,在每年7月1日后成立的基金,可由管理人自主决定该年度不分配的基金,其应分配收益可转入次年一并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