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去年以来,国际油价大幅度上涨,11月5日国家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此后,国际油价继续上涨,近期国际市场米纳斯原油已上涨到每桶27美元左右,新加坡市场95号汽油和0号柴油价格均涨到每桶29美元左右(折合成90号汽油和0号柴油的进口完税成本分别为每吨2830元和2540元),分别比11月份上升了12%和17%。受此影响,国内华北、西南、华东等部分地区成品油市场供应也逐渐趋紧,省、市石油公司库存大幅度降低,部分地区限量销售,个别地区断档脱销。两个集团公司所属的少数基层石油公司和直供用户的基层单位转手加价倒卖成品油,个别加油站突破国家规定的汽、柴油零售指导价上限、加价销售的现象屡有发生。上述行为,加剧了成品油资源紧张、油价上涨的矛盾。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成品油资源偏紧;二是成品油资源配置兑现率低;三是成品油价格秩序混乱;四是成品油价格提高滞后于原油价格的上涨。
  鉴于上述情况,为规范成品油价格秩序,缓解国内供应趋紧的矛盾,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和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增加国内成品油供给。考虑到当前国际油价居高不下,炼化企业加工成本增加,以及国内成品油供应超紧的情况,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要把保证国内市场供应放在首位,适当增加原油加工量,保证供需总量平衡。要采取措施增加今年一季度成品油市场的资源,保证市场供应和春耕生产用油的需要。
  二、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制止转手加价。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在做好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工作的同时,下大力气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以利于市场价格的稳定。
  (一)所有炼厂和批发企业都要严格执行两个公司制定的出厂价、批发价,按资源配置计划调拨成品油。两个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加工企业的管理,严禁违反资源配置计划自销。严禁所属各级石油公司和所属加油站加价倒卖。地方炼厂生产的成品油要全部纳入两个集团公司统一配置和销售,严禁自销。
  (二)所有加油站都要根据油源分别执行两个集团公司制定的零售价格。两个集团公司所属的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两个公司制定的成品油零售价格执行;清理整顿合格的社会加油站可以选择与两个集团公司签约,由两个集团公司配送成品油,并执行两个公司制定的零售价。禁止加油站从两个集团公司系统外的炼厂直接采购,禁止所有的加油站超过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
  (三)规范两个集团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在利用当地资源的前提下,鼓励两个集团公司分别到对方市场发展终端销售。禁止两个集团公司向对方基层石油公司批发油品。禁止批发企业之间和加油站之间相互购销,转手加价。
  (四)禁止直供用户及军队向社会销售成品油。各专项用户(军队除外)每月要向两个集团反馈具体的油源流向。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向社会销售成品油的行为,两个集团公司应报国家计委,根据情节轻重,扣减其油品配置数量,直至取消其直供用户资格。
  三、适当调整成品油价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原油及成品油价格均应与国际市场接轨。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作价原则为:以国际市场汽、柴油进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按合理流向计算的从炼厂经中转配送到各加油站的运杂费,再加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经营差率制定。当新加坡市场汽、柴油交易价格累计上升或下降超过5%时,国内成品油价格应相应提高或降低。新加坡市场去年12月份汽、柴油平均交易价格均为每桶25.5美元左右,按与国际油价接轨的原则,90号汽油零售价每吨应为3130元左右,0号柴油零售价应为2770左右,比现在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低限分别高50元和120元。据此,对国内成品油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实行统一配送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未实行统一配送的省、自治区中心城市90号无铅汽油零售中准价每吨提高50元,0号柴油每吨提高100元。调整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的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
  未实行统一配送、省内分价区定价的省、自治区的非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由省级物价部门同幅度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价格抄报国家计委。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上下5%的幅度内安排具体零售价时,需事先征得省级物价部门同意。
  (三)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
       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345元调整为2395元,柴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020元调整为21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070元调整为2115元;海军燃料油由每吨1350元调整为1380元。
  供铁道、交通等其他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调后供军队出厂价基础上,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化肥用重油出厂价由每吨880元调整为920元。航空煤油出厂价由每吨2120元调整为2280元,调整后的具体价格见附表二。
  (五)计划外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出厂价,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整后供军队汽油出厂价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制定。计划内液化气出厂价,由省级物价部门商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现行规定相应调整。
  (六)为鼓励国内炼化企业增加重油产量,缩小国内、国际重油价差,非化肥用重油与汽油标准品比价关系调整为0.4 ̄0.55:1,具体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以调后供军队出厂价为基础,按上述比价关系制定。
  (七)加强对成品油出厂价、批发价的管理。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要提前5个工作日向国家计委备案。国家计委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统筹平衡。
  (八)上述供专项部门汽、柴油出厂价和航空煤油出厂价调整自2000年2月4日起执行,其他价格调整自2000年2月20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汇报,会同计划、经贸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整顿市场价格秩序、调整成品油价格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整顿成品油价格秩序各项规定的行为,对突破规定的成品油价格销售等各种乱涨价行为,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