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台账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9章 总则
*9条 为加强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贷款管理,严格授信管理制度、控制企业多头开户,强化企业监管、完善金融服务,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条款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集团性企业管理的意见》(农银发[1999]91号)和《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0号)制定。
第三条 对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的台账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定期反映的原则。
第四条 对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实行总行统一综合授信管理。
第二章 监测管理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监测对象为与农业银行有信用关系的跨国、跨省的集团性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中监测的集团性企业特指以下三种组织形式:一是以单一法人为核心,由若干分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集团性公司;二是有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人、财、物和产、供、销统一管理,并实行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集团公司;三是有多个法人公司组成的,在资金、技术、设备、供销等方面联合协作,各自相对独立的企业集团。
第七条 监测的主要内容是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的开户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构成及财务状况、企业的授信情况、信用的构成及使用情况、已使用信用的质量状况,授信的变动及调整原因、企业重大事件以及法人代表的素质、管理水平和信用观念等综合情况。
第三章 监测台账和监测档案
第八条 总行、省分行、开户行要按户分别建立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监测台账和监测档案。
第九条 监测台账要按业务发生时间,对企业与我行发生的每笔信用(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的额度和方式进行登记。企业综合授信及信用使用额度发生变化时,开户行要及时对企业监测台账进行登记和更新,并报上级行。
第十条 省分行在接到下级行台账更新报告后,要在3日内报总行。
第十一条 总行根据业务分工对管辖的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监测台账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二条 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监测档案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流动情况,综合授信、信用使用情况及构成,企业重大事件,检查情况反馈记录和有关处罚记录等内容。
第四章 季度分析制度
第十三条 总行、省分行、开户行要对监测的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建立相应的季度分析制度。
第十四条 考核分析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在本季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综合授信调整情况,信用使用情况及变化成因、企业发展前景及信贷管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五条 每季末,开户行要根据要求填报《中国农业银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监测台账》,并附分析报告报上级行。
第十六条 省分行在收到季度台账监测表和分析报告汇总核实后,在季后10日内,报总行。
第十七条 总行要对每季上报的《中国农业银行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监测台账》进行汇总分析,并撰写全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的综合分析报告。
第五章 信息反馈和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总行要建立定期的信息反馈和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总行要对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季度综合分析报告及有关情况通报各分行。
第二十条 总行每半年要对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授信执行情况,信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分行。
第二十一条 总行、省分行定期约见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银行金融服务等事项进行座谈。
第二十二条 开户行对企业的重大事件,如法人变动、体制变更、重大投资等情况,要及时向上级行及总行汇报。
第二十三条 总行对于下级行上报的请示要在7日内给予批复,并备案留存。
第二十四条 总行各业务部门负责收集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主导产品的产业、行业政策,市场前景等情况,并随同企业发展动向,及时向有关行通报。
第六章 监测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台账监测管理工作实行总行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开户行负责企业的日常信贷管理、信用、使用、跟踪检查、档案归集等工作,要建立贷款早期预警制度,对于企业出现的管理人员预警信号、银企关系预警信号、生产经营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体制变更信号等都要给予关注和重视。
第二十七条 开户行和省分行要按时、按质上报《中国农业银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监测台账》及分析报告,内容要真实,数据要准确,对由于上报情况失真,造成总行决策失误,上报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总行负责协调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业务划转、债务清理、归口管理、信息归集及通报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管理一部)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跨国跨省集团性企业统一授信监测台帐(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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