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密押管理,确保我行外汇资金安全,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外汇业务密押管理原则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密押实行“总行统管,定期更换,分行执行,安全保管”的管理原则。总行清算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外汇业务密押,制定密押管理办法,明确密押的使用方法及定期更换密押的组成要素及编制方法,下发分行;分行须依据管理办法,设立专门岗位,指定专人遵照实施,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
第三章 外汇业务密押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人员任职资格。分行应设专职密押人员负责本行密押的保管工作。密押的编制、核对需实行双人负责制。密押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严守秘密,认真学习《国家开发银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开行办〔1999〕136号),知悉国家保密法规。分行人事部门应严把政审关,先审后用,并进行保密教育。密押员不得由从事国际业务的人员兼任。分行密押员确定后须报总行备案,如有变更及时通知总行。
  第四条 密押的收发和邮递。收发密押应当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为防止遗失,应逐页逐件清点。分行须派密押员携带介绍信来总行领取密押,填制“密押领取单”(见附件),明确密押员身份。密押变更时,可采取邮递方式,邮递密押应当封装在牛皮纸的信封内,贴上密封条,信封上注明密押员姓名,此文件信封外套发往分行地址的大信封,加盖“绝密”章,交由机要交通递送,不得通过公共邮政系统邮寄。该信封除密押员外任何人不得拆封,发现破损,应立即上报总行。
  第五条 日常使用及保管。密押员不得将密押带出办公室,应将密押放置于带锁的密码保险柜中,随用随取;密押柜应随用随开,用完即锁。密押保险柜的钥匙应严格保管。每来新押及时登记。密押除密押员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密押严禁复制、翻印。
  第六条 文件的交接。密押员工作调离前,应当先行清退所保管的全部密押。原密押员必须与新接任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填制移交清单,履行登记、签收、监交手续。
   第七条 密押的废止。密押员应定期清点密押,如发现遗失或泄密,应立即停止使用,登记备案,并上报总行清算中心。停止使用和宣布废止的密押由密押员会同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销毁和登记备案,并应确保销毁的密押内容无法还原。
  第八条 密押一式二份,由总分行各持一份,以便于加押和核押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分行外汇电传业务,如总分行SWIFT清算网络建立后,清算中心将另行规定SWIFT密押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清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