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2号--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2号),本文件自2011.01.27日起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轻工业局联合制定的《原糖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下发你关,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原糖精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原糖精炼加工的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本标准实施后,原海关《核销手册》中的原糖单耗标准予以废止,各海关一律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
  2000年5月1日前备案的合同仍按原标准备案、核销。
  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