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2号--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2号),本文件自2011.01.27日起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总署、国家经贸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的《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印发各海关,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海关核销手册》中的相应单耗标准同时予以废止。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印刷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书籍、期刊、杂志和画书加工纸张损耗率的审批、备案、核销管理,不包括异形书、彩盒、包装、纸工艺品的加工贸易纸张损耗管理。本标准实施后,各地海关一律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0年5月1日前备案的合同,按原标准备案、核销。
  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