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9批)〉的通知》(环发[2000]10号,下称《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禁止进口四氯化碳,并对《通知》中其他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为加强对四氯化碳等受控物质的进口宏观调控,保证《通知》的有关规定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了四氯化碳进口合同备案的企业必须于2000年4月1日前报关进口。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签章(附件)的进口备案批准文件验放。未办理备案手续和逾期进口的,海关一律不予放行。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不再受理四氯化碳进口合同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样章
  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