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加强对稽核专员日常的工作管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稽核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稽核专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稽核专员负责分行业务经营与管理的监督。主要监督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分析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等。重点是对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管理等的监督。具体监督事项如下:
  1.授权事项的监督;
  2.现金业务、银行汇票业务和本外币业务的监督;
  3.资金筹集、平衡和调度的监督;
  4.计划编制和执行的监督;
  5.项目开发、初审的监督;   6.贷款本息回收的监督;
  7.贷款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8.代理结算经办行的选择和对代理行执行代理协议情况的监督;
  9.借款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及贷款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10.资产保全和债权处置的监督;
  11.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12.重要空白凭证和印章管理的监督;
  13.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监督;
  14.柜台前移业务实施情况的监督;
  15.计算机应用系统和管理的监督;
  16.信息保密管理的监督等。
  第三条 参与总行对分行的现场稽核、后续稽核和对分行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第四条 参与总行对分行领导人的年度工作考核,对分行稽核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及奖惩提出参考意见。
  第五条 完成总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稽核专员的派驻原则与方式
  第六条 稽核专员由总行委派,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按照相对固定、定期轮岗的原则,进行任职交流。总行根据经济区域、地理位置和业务情况,将28个分行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个区(片)派驻一个稽核专员组,每个稽核专员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组长一名,一般由副局级以上稽核专员担任。
  稽核专员的产生、任命,由人事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条 稽核专员组可根据业务、交通和分行具体条件选定其中一个分行所在地作为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对驻地分行和辖区内其他分行,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
  第八条 稽核专员组在驻地的办公室和宿舍,可以由驻地分行安排,如驻地分行没有条件安排的,也可报总行批复后租用;每个稽核专员组由总行统一配备交通车一辆;其他有关事项视具体情况报批。
第四章 稽核专员组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稽核专员组的工作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管理本组的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特殊情况下,组员也可直接向总行反映有关意见。
  第十条 稽核专员组一般每季度到所管辖分行监督检查一次。分行应积极支持、配合稽核专员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稽核专员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分行规章制度,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实施监督。分行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分行稽核部门的有关稽核资料,应及时向稽核专员组提供。
  第十二条 稽核专员组根据总行下达的稽核任务,按稽核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对分行进行稽核。
  第十三条 稽核专员组到所辖分行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写出工作报告;每季末前,应完成一份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稽核专员组主要工作情况、分行整体运行状况、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工作建议等(综合报告要反映所辖分行共性和个性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综合报告中涉及分行的具体问题,应与有关分行沟通、核实。稽核报告应征求分行领导的意见,如分行有不同意见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附分行意见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 稽核专员组要按时将报告传真或书面报送稽核专员办公室,稽核专员办公室负责及时将报告转呈局、行领导,并及时将局、行领导的批示意见传达给稽核专员组。
  第十五条 稽核评价局对分行进行稽核时吸收稽核专员参加,并充分利用稽核专员组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分行稽核处负责本单位的内控归口管理和有关经营业务及管理的稽核和调查工作。必要时配合稽核专员组共同完成现场稽核任务。
第五章 稽核专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稽核专员由总行任免、派出,对总行负责。
  第十八条 稽核评价局负责稽核专员组的业务领导,内设稽核专员办公室负责对稽核专员的日常管理;人事局负责稽核专员的人事管理;稽核评价局与人事局共同负责对稽核专员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人事局会同稽核评价局组织对稽核专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总行及总行各部门发送的有关业务文件、资料等,同时发送各稽核专员组。其他党政、中央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等,稽核专员享受驻地分行同级阅读待遇,驻地分行要及时向稽核专员组提供。
  第二十一条 稽核专员办公室至少每两周与稽核专员组电话联系一次;稽核专员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稽核专员组到所辖分行或外出进行公务活动应电话向稽核专员办公室备案;因私离开驻地应向稽核评价局局长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向稽核专员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稽核专员组成立中共党小组,由总行稽核评价局党支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稽核专员的工资、医疗、福利、津贴、探亲等执行总行人事局的有 关规定,同时按国家审计署《关于外勤审计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署人薪〔1987〕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第二十五条 稽核专员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实行预算制,由总行列支,总额控制;账户管理、出纳、记账由稽核专员组的驻地分行代办;稽核专员组组长负责费用的审批;稽核专员组成员不得私自在分行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稽核专员组到驻地以外所辖地区进行稽核工作时的食、宿、行等由当地分行协助解决。
  第二十七条 稽核专员生活补贴享受总行交流到分行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稽核专员从驻地到其他分行出差,享受出差补贴;回到长期居住地不享受出差补贴。
  第二十九条 稽核专员各种休假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稽核评价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