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选择有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是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落实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根据科技部、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523号),科技部与外经贸部对各地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基地)进行了认真审查和综合评审。北京中关村科技园等16个国家高新区(见附件)总体发展迅速,软硬环境建设良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较快,基本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出口基地的条件,同意认定为*9批出口基地。
  出口基地的建设将采取以地方政府为主,科技部、外经贸部联合推动的方式。请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落实出口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集中、信息快、机制活、人才多的有利条件,利用国家赋予园区的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园区内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加快出口基地的建设。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9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名单
  北京 中关村科技园区
  天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上海 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黑龙江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江苏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江苏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安徽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山东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湖北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广东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东 中山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陕西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大连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厦门 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青岛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深圳 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