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广西来宾电厂B厂电价问题的请示》(桂政报[2000]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电力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我委《关于广西来宾电厂B厂项目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的批复》(计外资[1997]424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委托广西物价局按我委批复的《特许权协议》中确定的电价公式制定和调整来宾B厂上网电价。
  二、来宾电厂B厂上网电价调整对广西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由广西自治区物价局按现行电价管理权限和程序,纳入广西自治区电价调整方案统一报我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