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上海证券印制厂:
为了进一步做好车险监制单证的管理和印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险监制单证格式的调整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执行新条款,定额保单由现行的一类单证调整为A、B、C三类(单证样式见附件),单证背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按保监发[2000]16号文件印制。
(二)自2000年7月1日起,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明示告知”栏中加入第1项“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其他项目编号依次顺延,原第2项改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单证背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按保监发[2000]16号文件印制。
(三)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格式不变。
(四)深圳市各类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格式、条款不变。
二、车险监制单证承印范围的调整
经保监会研究确定,2000年4月1日以后,具备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承印资格的印制厂家为:
(一)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10号
邮编:100054
电话:(010)63543596
(二)上海证券印制厂
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40号10楼(中联大厦)
邮编:200063
电话:(021)62442490
三、车险监制单证印制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2000年5月1日以后,各公司必须使用格式调整后的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7月1日以后,各公司必须使用格式调整后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和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除机动车辆保险批单外,新监制单证启用后,原监制单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各公司应及时安排印制计划,确保新单证的如期使用。
(二)新监制单证启用后,除机动车辆保险批单外的各类旧空白监制单证必须全部收回,确保空白监制单证不流失。收回的各类旧空白监制单证经清点、核对、销号,汇总至各公司的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清点、核对、销号后,报省级分公司所在地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或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销毁。销毁工作必须在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或当地人民银行)的监督下于9月1日前进行完毕。
(三)由于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调整为A、B、C三类,各总公司必须重新制定定额保单的流水号编号办法,确保三类单证的流水号不重复。
(四)各公司可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保监会指定的车险监制单证印制厂家,直接与印制厂家联系,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以总公司为单位与印制厂家签订协议,制定车险监制单证流水号编号办法。流水号编号办法和印制协议须一式四份,一份公司自存、一份印制厂家留存、一份报中国保监会、一份报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办(保监办尚未设立的报保监办筹备组,尚无筹备组的待筹备组组建后及时补报。下同)。
2.各总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授权本系统各省级机构直接与印制厂家安排印制计划。经总公司授权的省级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制定的流水号编号办法,将印制计划一式三份,分别报总公司、省级机构所在地保监办,抄送印制厂家。总公司按季度汇总省级机构印制计划,一式两份,分别报中国保监会和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办。
3.各总公司确定本系统各分支机构车险监制单证的印制厂家。在同一地区,同一公司的各级分支机构必须在同一厂家印制车险监制单证。各总公司应将本系统确定的车险监制单证承印厂家报中国保监会和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办备案。
(五)对承印厂家的要求
1.严格遵守印制协议,保证车险监制单证的印制质量和统一标准,确保印制和发送安全。
2.将承印的各公司省级机构的各种车险监制单证样本报省级机构所在地保监办备案;深圳地区车险监制单证样本报深圳保监办备案;各公司车险监制单证样本报保监会备案。
3.按日历年度将每半年的车险监制单证印制情况报保监会。
4.印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办。
四、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单证管理,对违反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本(A、B、C三类)
附件: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本(A、B、C三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 限在×××销售
[各公司标识、名称]
(A类) 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副本) No.
被保险人: 保险单号: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提出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只适用非营业排气量50CC以上的摩托车或发动机功率大于14.7千瓦的拖拉机。
(见右侧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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