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核算,防范业务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行决定,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全行统一使用新的单位定期存单。新的单位定期存单为本外币业务通用。
二、由于我行以外汇定期存单为质押的质押贷款业务,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行应暂缓开办此项业务。俟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后,总行将另行通知。
三、各行要严格执行总行关于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单位定期存单的印刷、入库、发送和领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杜绝各种安全隐患。
四、新的单位定期存单统一由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安全印制公司承印。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在估算2000年度预计使用量的基础上,尽快通知承印单位,由其负责在6月1日前印制并运送到各行。今后各行需要增印的,请直接与承印单位联系。
单位名称: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安全印制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20124532609
联系人:许长欣、张秀凤、姜秀华
联系电话:(0532)5849881 5841303
传 真:(0532)5841303 5841310
五、新的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样式由总行统一设计,各分行可自行组织印刷。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核算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核算,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单位定期存单是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行申请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三条 单位定期存单属空白重要凭证,应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单位定期存单只能用作贷款质押,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不得转让。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二章 业务处理规定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信贷部门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应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本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及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及确认书,贷款行的申请书上应加盖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
贷款人不同意借款申请的,应及时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以及其他资料退还给借款人。
第六条 存款行会计部门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是否具有真实的存款关系,委托书、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是否同印鉴卡一致。必要时,可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七条 存款行会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及其所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将开户证实书、申请书、委托书专门保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格式见附件),填写表外科目付出传票进行账务处理,以申请书为附件,会计分录为:
付:空白重要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一式两联。一联为存单联,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交贷款人;一联为留底卡,与贷款人提交的开户证实书、委托书一并专门保管。
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格式见附件),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交贷款行。
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及确认书后,应及时办理单位定期存款的止付手续。
贷款行在领取单位定期存单及确认书时,应持单位公函及领取人身份证件,并在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上签收。
第八条 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质物。贷款人收到单位定期存单及确认书后,由信贷部门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会计部门办理发放贷款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
贷:××存款
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由出纳部门保管。会计部门进行表外核算,会计分录为:
收:待处理抵押质押品
借款人到期还清贷款或提前清偿时,贷款行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应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确认书退还存款行,并销记表外账。信贷部门书面通知作为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贷款
贷:利息收入
付:待处理抵押质押品
存款行会计部门收到贷款行退还的单位定期存单及确认书后,与专门保管的存单留底卡、委托书一并加盖“注销”戳记后专门保管,待存款人支取时作为借方凭证附件,同时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行,由其退还借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未能履行偿债义务时,贷款行可依法处分单位定期存单,向存款行书面申请兑现。会计分录为:
付:待处理抵押质押品
存款行会计部门应认真审查贷款行信贷部门提交的单位定期存单、书面申请、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有关材料。审查无误后,办理提存手续,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连同两联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留底卡、委托书加盖“注销”戳记后一并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或利息支出
贷:单位定期存款
借:单位定期存款
贷:××科目
贷款行收到有关款项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系统内上存款项或有关科目
贷:××贷款
贷:利息收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暂仅适用于人民币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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