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局、部管社团,各直属单位、中国老龄协会:
为了进一步明确部管社团外事工作的原则、程序、纪律和行为规范,坚定地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社团管理的指示和外交部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我部直接管理的社团外事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社团因公出访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团组的确定和人员的组成应坚持业务对口、职级恰当、人员精干、经费许可、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出访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3至5天;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往访国家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如确有需要,应补报请示。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一般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三)同一社团负责人(秘书长以上)一般不同团出访,同一社团同期或短期内不分别组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临近国家。避免出访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地区)的现象,从严掌握敏感领域的对外交流。
(四)参加国际会议要从严掌握,应限于有关国际组织规定我国有义务必须出席或对我国有重大利害关系,对我国民政事业有重要作用的国际会议。议题重大的国际会议,应由民政部统筹安排,组团参加。
(五)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而没有相应对策的国际会议,不应参加。对具有政治背景的组织、团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国际会议,不宜出席。
(六)严格控制社团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访。特殊情况须报民政部批准。
二、社团因公出访的审批程序
(一)社团因公出访应在出访前两个月提出请示,备齐所需各类材料,讲明事由、目的、邀请单位、出访人员、日程安排、停留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出访请示先经业务主管司(厅、局)提出意见后报外事司,由外事司负责办理报批事项。
(三)社团人员出访,处级(含)以下干部,由外事司审核后报主管业务和主管外事的部领导审批;司(局)级干部,由主管业务和主管外事的部领导审核后,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部级干部由民政部会同外交部(或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报国务院审批。
(四)社团出访人员政审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参照我部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的有关规定(人干字[2000]1号)执行,出国(境)护照(赴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签证等有关手续由外事司统一办理。
三、社团举办国际性会议和对外合作应注意的事项
(一)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当从严掌握,目的明确,业务对口,讲求实效,量力而行。应限于按国际组织规章规定我国有义务举办、关系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我国民政事业及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国际会议。涉及国际和国内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要从严控制;合作外方背景不明或带有对我国不利的政治意图的国际会议不能举办。
(二)社团如确有必要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由承办社团提出请示,经业务主管司(厅、局)审核后报外事司,由外事司负责按有关规定报批。请示应写明会议的必要性和目的、主办及协办单位、会议时间和地点、议题或主要内容、与会人员范围、会议级别和规模、有无涉台和其他敏感问题、会议的经费来源等,必要时还应有相关的背景介绍。
(三)参加国际组织要认真贯彻对我国有利的原则。社团参加国际组织,由社团提出请示,经业务主管司(厅、局)提出意见后报外事司,由外事司报主管业务和主管外事的部领导审核后报外交部审批。请示要写明加入的理由、该组织的性质、宗旨、对华态度、有否涉台问题、现有成员、活动情况等,并附有该组织的章程等详细背景材料。
(四)社团的涉外合作项目,应事先向有关司(厅、局)通报,合作项目协议书应经业务主管司(厅、局)审核后报外事司,由外事司报主管业务和主管外事的部领导审批后,由社团法人代表与合作对方签署并负责组织实施,执行单位应向业务主管司(厅、局)和外事司通报项目进度情况。
(五)社团与国(境)外的基金会开展项目合作,须经业务主管司(厅、局)提出意见后报外事司,由外事司报主管业务和主管外事的部领导审核后报外交部审批。严禁社团擅自与国(境)外宗教或带有宗教性质的社团交往与合作。
(六)开展社会调查要严格掌握,严禁社团擅自与国(境)外联合开展在华社会调查。如确有必要,社团要提出请示,经业务主管司(厅、局)审核后报外事司,由外事司报部保密委员会或国家统计局审批。
四、社团的外事纪律
(一)社团出访团组及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出访前,要听取部领导的指示,由外事司负责安排对出访人员提出注意事项和外事纪律要求。如出访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应事先拟定对策预案,经业务主管司(厅、局)审核后报外事司,由外事司负责审批并确定对外表态口径。
(二)出访途中,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往访国家(地区)、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对外表态或授意外方邀请,不得擅自向外方提供内部信息资料、提出私人要求,不得超出授权范围签署协议和作出承诺。如出现紧急特殊情况和问题,应及时请示国内或我驻当地使领馆,不得擅自行事。
(三)坚决制止出国(境)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严格遵守外事财务制度,杜绝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任何社团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出访之机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社团人员出访经费(含制装费和公杂费)由所在社团自理,不得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摊派。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派出的团组和人员,应于回国后15天内向业务主管司(厅、局)和外事司提交出访总结报告。由我部办理护照(通行证)的出国(境)人员,领取护照(通行证)的同时,交本人身份证或押金,并应于归国后10日内将护照(通行证)交回外事司,换取身份证或押金。如需借用护照(通行证),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名履行借用手续。逾期不还者,将不予办理所在单位下次出国(境)的手续。严禁持公务护照(通行证)因私出国(境)。
(五)社团一切涉外(含港澳台)事项,均应事先通报业务主管司(厅、局)和外事司,由外事司负责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作主张和各行其是。社团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如发生违反外事纪律现象,除当事人承担后果外,还要追究所属团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以上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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