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卫生厅(局)药政处(局):
  1999年以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印发了*9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部署进行了流通试点工作和对*9批非处方药药品进行审核登记;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局(下称五部局)提出了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了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基本思路和总体部署,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自2000年1月1日开始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2000年5月份,五部局联合举办了全国性宣传周活动,“实施药品分类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已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反响。
  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局领导也要求一定要抓住时机、抓住机遇,积极推进药品分类管理的各项工作。根据我局的工作计划,今年要着力开展药品分类管理的调研工作,主要在法规建设、非处方药品种遴选、实施目标和步骤及存在问题、政策建议等方面进行调研,通过摸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规划纲要。为此,局安监司拟定了调研工作方案,并决定和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联合进行调研。调研的形式包括问卷式(书面表格、互联网问答)、座谈研讨、走访调研、收集资料等。参加调研人员主要由我局安监司和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组成。由于时间紧,工作意义重大,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此次调研工作。实地调研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我局安监司另行通知。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有什么要求和建议请与我局安监司药品评价处联系。
  此次随文印发的调查表,请予以配合完成,并于2000年7月31日前寄至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
  附 件:
  药品分类管理调查表
  药品分类管理调查填表说明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为遵循“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方针,推进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各项工作,我局准备就当前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开展调查研究。为此,特制定了调查表:表一由政府部门和生产企业填写;表二由经营企业(包括零售药店)填写;请各省局根据情况,组织将调查表发至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具有代表性的相关单位(发放量不少于100份)并及时收回,集中整理后在7月31日前返回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表格尽量填写齐全,未列入表格的内容和意见,可另附页。
  表格返回地址:北京市西外大街6#中仪大厦727室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
  联系电话:010-68330719、68343856、68330607
  传  真:010-68343856
  邮政编码:100044
  表1-1
    
  药品分类管理调查表一(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