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分行进行合同谈判,现就合同谈判中的保险问题进一步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行未承诺贷款项目的保险问题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指导意见(2000年第4号)》(开行发〔2000〕222号),在贷款评审阶段,各评审局和各分行应主动就保险公司选择、投保险种、投保标的、投保期限、保险受益人等问题和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协商,形成书面约定并体现在贷款承诺函中。
  二、我行已承诺贷款项目的保险问题
  (一)全额投保和部分投保问题
  1.对工程、财产发生事故概率高,如桥梁、涵洞、工矿企业的设备、厂房等,以及抵押给开发银行的财产,应由借款人或其工程承包方全额投保。
  2.对整体工程、财产发生事故概率较小的公路、铁路、城建项目,可以只对易发生事故的部分投保。对个别借款人、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的,可以灵活处理,不强求其投保,但要事先报信贷管理局同意。
  3.已签订总合同的续贷项目,工程进展顺利,借款人坚持不投保的,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同意后可以不投保。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选择
  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原则上归投保人。我行对保险公司的选择提出以下要求:(1)保险公司应选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具有足够实力、良好资质和信用的保险公司;(2)具体经办我行项目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为上述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总公司;(3)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后应送我行报备。
  (三)关于保险受益人问题
   1.对于我行贷款形成的财产,以及抵押或质押给我行的财产,借款人、担保人、施工单位投保的,应将我行列为*9受益人;
  2.借款人、担保人或有关施工单位已经投保并作为*9受益人的,应由投保人通过协议或背书方式将保险权益转让给我行;
  3.经多次谈判,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将我行作为保险*9受益人或将保险权益转让给我行的,我行应就保险赔偿金使用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当赔偿金额不超过××数额、且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会危及贷款人贷款安全的,保险赔偿金用于项目建设或恢复项目的正常经营。当赔偿金额超过上述金额、或者保险事故的发生危及到贷款人的债权安全,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作还款资金”。
  (四)关于借款人、担保人或施工单位已投保的项目
  我行可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或施工单位将保险协议送我行备案,并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赔偿金用于借款项目工程建设,如果借款项目无法再建设或不能及时建成,以致于对贷款人贷款安全构成重大威胁,保险赔偿金首先用于清偿贷款”。
  三、合同报批时关于保险条款的说明要求
  根据本意见及我行此前有关规定仍旧无法落实的保险问题,分行应书面逐个列明 谈判分歧点及分行的相应建议和理由,及时报请总行信贷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