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广西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在广西自治区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并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自治区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取消电价双轨制,同时分三年逐步取消区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广西自治区电网销售价格水平为每千瓦时0.338元。在自治区电网直供和趸售范围内,按比现行二级加价水平略有降低的原则,划分五个价区。*9价区执行自治区电网销售价格;第二、三、四、五个价区在自治区电网销售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2.5分、4.5分和7分钱。同一价区的各地、市、县,同类用电执行同一价格。各价区的电价高于*9价区部分,专项用于经你区批准的电力项目还贷。各价区的具体方案由你区物价局另行下达。2002年底以前,各价区二级加价要全部取消,均按*9价区的电价执行。
在实行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你局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33号)
有关规定核定。
二、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大工业用户进行适当优惠,电价分3年到位。请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直接优惠到户、逐年降低优惠幅度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三、核定新建成投产的左江电厂、浮石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为每千瓦时0.4元,贵港航运枢纽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54元。来宾电厂B厂(BOT项目)上网电价,由广西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按我委批复的《特许权协议》中确定的电价公式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根据广西电网水电比重较大的特点,同意你区对上网电厂实行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电价,由自治区物价局商自治区电力局在我委核定的各电厂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报我委审批。
四、由于银行利率下调及发电燃料价格降低,降低广西电网内有关电厂的上网电价,影响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5分钱;各有关电厂的具体降价幅度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为解决来宾电厂B厂电费支付问题,将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此外,将以上煤价、利率降低腾出的销售电价降低空间每千瓦时0.5分钱也用于解决来宾电厂B厂电价问题。今后来宾电厂B厂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由自治区物价局根据改革还本付息电价腾出的电价空间情况,提出意见报我委审批。
六、为了解决以上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以及新投产电网项目还本付息需要,将广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4分钱,其中,用于解决电网新投产项目投资还本付息0.25分钱,解决左江电厂、浮石电厂、贵港航运枢纽电厂电价问题分别为0.23分钱、0.17分钱和0.25分钱,用于部分解决来宾电厂B厂电价问题1.5分钱。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5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七、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销售电价,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均不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大工业及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5分钱,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钱。上述基金和附加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八、为减轻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决定实行以下电价优待措施:
(一)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企业的电价,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9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2.5分钱。
(二)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减工业用户电费负担,对大工业用户生产规模未扩大、由于生产能力提高而新增的用电量,可以在不超过现行价格10%的幅度内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价格由你自治区电力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报国家电力公司和你自治区物价、经贸部门备案。
九、以上电价自2000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1997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电力部印发的《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管[1997]461号)同时废止。
十、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一、广西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广西自治区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表一:
广西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0x201—10千伏35—110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5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0x200.5020x200.4970x200.497
其中:过渡电价10x200.3660x200.3610x200.361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x200.5200x200.5120x200.512三、商业电价0x200.8840x200.8760x200.876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x200.4880x200.4830x200.476
其中:过渡电价20x200.3830x200.3780x200.371五、大工业电价0x200x200.4260x200.4110x200.3960x200.3860x2019.5000x2013.000
其中:1、过渡电价30x200x200.2730x200.2580x200.2430x200.2330x2019.5000x2013.000
2、过渡电价40x200x200.2410x200.2260x200.2110x200.2010x2019.5000x2013.000
3、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0x200.3110x200.2960x200.2810x200.2710x2019.5000x2013.000
其中:过渡电价50x200x200.2630x200.2480x200.2330x200.2230x2019.5000x2013.000
4、电
石0x200x200.3010x200.2860x200.2710x200.2610x2019.5000x2013.000
5、过渡电价60x200x200.3210x200.3060x200.2910x200.2810x2019.5000x2013.000六、农业生产用电0x200.2750x200.2700x200.262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x200.1790x200.1770x200.174
附表二:
广西自治区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0x20县级趸售0x20县以下趸售1-10KV0x2035KV及以上0x201-10KV0x2035KV及以上一、居民生活电价0x200.3810x200.3810x200.4000x200.400
过渡电价10x200.2780x200.2780x200.2970x200.297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x200.4010x200.4010x200.4200x200.420三、商业电价0x200.7250x200.7250x200.7440x200.744四、工业、非工业电价0x200.3940x200.3890x200.4020x200.397
过渡电价20x200.3000x200.2950x200.3080x200.303
过渡电价30x200.2570x200.2520x200.2650x200.260五、农业生产用电0x200.2280x200.2180x200.2250x200.218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x200.1350x200.1300x200.1350x200.130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一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电价、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过渡电价1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分,其余的每千瓦时0.5分。
3、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中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以上附表中过渡电价1为农民生活电价;过渡电价2为非工业、普通工业中的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炉铁合金生产用电电价,军工产品生产用电和军事动力用电电价;过渡电价3为化肥生产用电和农药、农膜生产用电电价;过渡电价4为区直煤矿煤炭生产用电电价;过渡电价5为1980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企业的生产化肥用电电价和用作农药生产的电炉黄磷的生产用电电价;过渡电价6为除国家规定优惠电价以外1980年6月30日以后的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炉铁合金生产用电、军工产品用电和军事动力用电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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