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对框架文本关于限制借款人对外担保的约定(框架文本第十四条第六款)提出异议的,该条款可以充实为:“借款人或保证人(无保证人的删除“保证人”)可以以其资产(只能限于超过本借款合同总额加折扣额的部分)为第三人提供担保,但不得损害本合同项下贷款安全,并在担保合同签订前1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担保行为应事先书面征得贷款人同意;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的;
  (二)贷款人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超过×××万元的;
  (三)借款人以其核心资产为他人作抵押、质押担保的”。
  在合同签订时,本条款涉及有关数额由分行和借款人协商后报信贷管理局审定。
  二、借款人对第五条第二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贷款人规定执行”这一条款提出异议的,分行可将该条款充实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规定、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