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促进我行现场稽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稽核质量,提高稽核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手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各级稽核机构(包括稽核专员组,下同)开展的现场稽核工作。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的现场稽核程序分为: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稽核档案归档等五个阶段。
第二章 现场稽核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现场稽核岗位设置为:稽核组组长(必要时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下同)、主稽核、稽核员、复核及稽核档案管理岗等。其中复核岗由主稽核或组长兼任,稽核档案管理岗由组长指定专人兼任。
(一)稽核组组长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稽核方案的编制报批;
2.负责组织稽核前调查;
3.负责组织稽核组的稽核前培训,对培训内容、方法和效果负责把关;
4.负责对稽核实施进度、质量、问题的定性、稽核报告的撰写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审核把关;
5.担任现场稽核进点会谈主谈人,主持稽核组工作总结会谈;
6.负责对本组稽核归档资料的必要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7.负责稽核实施过程中的其他协调工作。
(二)主稽核岗位职责:
1.负责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稽核报告、《稽核意见书》、《稽核决定书》等的起草工作;
2.根据稽核工作要求和参加人员情况,负责提出具体人员分工意见,并报组长审核;
3.根据稽核内容,负责拟定稽核前培训方案;
4.负责稽核实施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5.受组长委托,担任进点会谈和稽核组工作总结会谈的主谈人。
(三)稽核员岗位职责:
1.按稽核方案、人员分工及组长、主稽核的安排,对所负责的部分进行稽核;
2.按要求形成稽核工作底稿并签字;
3.及时反映稽核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组长和主稽核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4.负责保管和移交稽核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
(四)复核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对现场稽核实施中形成的稽核工作底稿以及证明性文件资料进行复核,重点复核数据的准确性、证据的充分性和定性的适当性;
2.在经复核的工作底稿上签字。
(五)稽核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
1.负责稽核组调阅资料的统一调阅和清退工作,在资料调阅单上签字,并在调阅期内负责对调阅资料的妥善保管;
2.负责对稽核组形成的稽核工作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法进行归档,并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章 稽核准备
第五条 稽核准备阶段包括:组建稽核组,稽核前调查,编制报批稽核方案,稽核前培训及发送《稽核通知书》。
第六条 组建稽核组。根据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或行领导交办的稽核事项,组成相应的稽核小组,一般由三人(含)以上组成。稽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稽核机构领导指定;主稽核和稽核人员的人选,由组长根据稽核任务的需要提出建议,报稽核机构领导审批。
第七条 稽核前调查。稽核组可根据稽核任务的需要和对有关情况的了解程度,决定并实施对有关事项进行稽核前调查。
第八条 编制报批稽核方案。稽核组根据稽核工作计划或行领导指示及稽核前掌握的有关信息,在分析被稽核部门(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编制稽核方案(明确具体的稽核任务、范围、重点、时限等)并报批。经批准的稽核方案是稽核机构对稽核组的授权,也是检查现场稽核执行情况、考核稽核工作质量的主要依据。
(一)稽核方案包括:稽核方案审批表、稽核实施时间安排表、稽核组人员分工表等,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3。
(二)稽核方案的编制与报批:
1.稽核方案应目标明确、内容具体、重点突出,人员分工应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时间安排应具体准确;
2.稽核方案需报稽核机构领导审批;重大稽核项目的稽核方案需经稽核机构专题会议讨论,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第九条 稽核前培训。在稽核组成立后至进点前,稽核组组长可根据稽核任务的需要,组织对稽核组的培训。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专业知识,明确稽核方案及相关责任等,做好稽核前的知识、技术及心理准备。
第十条 发送《稽核通知书》。主稽核起草的《稽核通知书》,经稽核组组长审定后,报稽核机构负责人签发,并按规范的发文程序发送。
(一)《稽核通知书》的内容、格式详见附件四。
(二)发送《稽核通知书》的要求:稽核组一般应于进点前3~5日,由主稽核负责向被稽核部门(单位)发送书面稽核通知;特殊情况下也可用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前一天告知,进点时再提交正式书面通知;突击检查时则不预先发送。
第四章 稽核实施
第十一条 稽核实施阶段包括:进点会谈,现场检查,编制稽核工作底稿等。
第十二条 进点会谈。稽核组按照《稽核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入被稽核部门(单位),与被稽核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进点会谈。稽核组组长或主稽核为主谈人。
(一)进点会谈主要内容:
1.提交《稽核通知书》原件(指未发送正式书面稽核通知的情况);
2.介绍本次稽核的目的、内容、范围、日程安排及对被稽核部门(单位)的要求;
3.介绍稽核组成员;
4.被稽核部门(单位)按《稽核通知书》要求介绍有关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及相关资料等。
(二)进点会谈要求:
1.稽核组需事先拟定会谈提纲;
2.会谈时以主谈人为主,其他成员经主谈人允许可作补充;
3.主谈人负责把握会谈的内容和时间;
4.主谈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谈记录等。
第十三条 稽核组可根据需要调阅被稽核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经营管理等业务资料(包括:管理报表、业务记录、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等);被稽核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资料。必要时稽核组可要求被稽核部门(单位)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资料调阅工作由担任稽核档案管理岗的人员负责,统一办理调阅、清退手续。调阅资料时填写“资料调阅清单”一式两份(格式详见附件五),经双方责任人签名后,由稽核组和被稽核部门(单位)分别保存。
第十四条 稽核组按照稽核方案的要求,对被稽核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及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要求:
(一)进行稽核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二)对需要取证的问题,要取得足够的证据;若经复核认为仍有未证实的问题,应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三)获取的证明性材料需有提供者的签章,否则应说明原因。
(四)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稽核部门(单位)人员有涉嫌犯罪行为的,按一定的程序移交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编制稽核工作底稿。稽核人员在稽核实施中,须编制稽核工作底稿,留下可考性记录。
(一)稽核工作底稿格式详见附件六、七。
(二)编制要求:
1.将现场检查过程中对有关业务的核实情况、综合分析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事实等事项填入工作底稿;
2.工作底稿应附取证材料,包括:凭证、报表、说明材料、被稽核部门(单位)的文件及问卷、备忘录等对稽核事实和结论能提供支持的材料;
3.稽核工作底稿的编制应做到内容真实、准确,文字简练、重点突出,以陈述事实为主、以稽核评价为辅,对需评价的稽核事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稽核方案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或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结论性评价;
4.稽核人员须在其编制的稽核工作底稿上签字,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
5.稽核工作底稿实行复核制,复核人员须在其复核的工作底稿上签字;复核的主要内容是:数据、内容的真实性,问题定性和评价的准确性;复核如发现工作底稿有问题,应责成稽核人员加以修改完善;稽核组组长应对稽核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抽查或检查;
6.形成的稽核工作底稿,应由被稽核部门(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
7.被稽核部门(单位)应自收到稽核工作底稿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底稿的有关栏目中签署(或另附)明确的书面意见;对稽核工作底稿中与被稽核部门(单位)有争议的内容,主稽核应安排稽核人员进行再核实,并将核实记录一并存档;
8.稽核工作底稿编制应符合文档规范,便于统一装订。
第十六条 稽核实施期间,稽核组组长要分阶段组织稽核组研究、交流工作情况,以引导现场稽核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按时保质地完成。
第十七条 稽核组应严格执行稽核方案;若需调整稽核方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报经批准原方案的稽核机构或行领导批准。
第五章 稽核报告
第十八条 稽核报告阶段包括:撰写稽核报告,现场稽核总结会谈,稽核报告报批。
第十九条 撰写稽核报告。稽核组根据稽核方案的要求,在稽核工作底稿基础上,现场形成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
(一)稽核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1.实施稽核的基本情况,包括:稽核内容、范围、稽核期、现场工作时间等;
2.被稽核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及前次稽核意见或决定的执行情况等;
3.此次稽核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评价;
4.被稽核部门(单位)对稽核、评价的意见,稽核组与被稽核部门(单位)存在的主要分歧;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提出的相关建议等。
(二)稽核报告撰写要求:
1.稽核报告一般应由主稽核或组长负责起草,经稽核组充分讨论后由组长签署,并注明稽核组全体成员名单;
2.稽核报告应以工作底稿为基础,全面、重点地反映本次稽核查出的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稽核报告必须对稽核出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的稽核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稽核总结会谈。稽核组在稽核报告形成后、现场稽核结束之前,一般应与被稽核部门(单位)协商,并就稽核报告和现场稽核工作举行总结会谈(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可事先印送被稽核部门(单位)),充分交换意见;特殊情况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
(一)总结会谈要求:
1.由稽核组组长主持,稽核组全体成员和被稽核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2.就稽核报告所述稽核事实的真实、准确性及稽核结论等提出意见或商榷;若双方在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稽核组可作进一步的核实,安排第二次总结会谈或书面征求意见;
3.稽核组组长应指定专人作好会谈记录。
(二)书面征求意见要求:
1.稽核组经与被稽核部门(单位)协商,确定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在现场工作结束前,将《稽核报告征求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八)连同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起印送被稽核部门(单位);
2.被稽核部门(单位)应按稽核组规定的时间签署意见并反馈;
3.如超过稽核组规定的时间并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稽核组在充分征求被稽核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本小组的正式稽核报告;并在现场稽核结束后,连同被稽核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报稽核机构领导审批。属行领导交办或重要稽核事项的报告,经稽核机构领导审核后报主管行领导阅示。
第六章 稽核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稽核处理阶段包括:发送《稽核意见书》、《稽核决定书》和对稽核意见的执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送《稽核意见书》、《稽核决定书》。稽核报告审批后,稽核组以《稽核意见书》、《稽核决定书》等方式做出稽核处理。
(一)《稽核意见书》是稽核机构根据稽核事实,向被稽核部门(单位)提出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建议的专门性文件。
1.《稽核意见书》主要内容:此次稽核出的被稽核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事实,对问题事实的基本评价,针对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执行整改意见的时间要求等(格式详见附件九);
2.有关要求:
(1)稽核组应在稽核报告审批后5日内,将《稽核意见书》报稽核机构领导审批;
(2)《稽核意见书》由稽核机构负责人签发;
(3)《稽核意见书》送达以被稽核部门(单位)签收日为准;异地发送的《稽核意见书》,以寄出日后的第3日确定为送达日;
(4)《稽核意见书》送达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被稽核部门(单位)应将稽核意见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稽核机构。
(二)《稽核决定书》是稽核评价局根据稽核事实,代表开发银行对被稽核部门(单位)给予一定形式处理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专门性文件。
1.《稽核决定书》主要内容:被稽核部门(单位)违法违规事实,稽核评价意见,进行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措施,责令被稽核部门(单位)立即或限期纠正的行为(格式详见附件10);
2.稽核评价局在给予被稽核部门(单位)以下处罚的情况时使用稽核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违规事项;
(2)没收违规(非法)所得;
(3)给予经济处罚;
(4)建议授权管理部门调整或取消部分或全部业务授权;
(5)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等。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3.有关要求:
(1)《稽核决定书》经稽核评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总行行领导审批并签发;
(2)《稽核决定书》送达以被稽核部门(单位)签收日为准;异地发送的《稽核决定书》,以寄出日后的第3日确定为送达日;
(3)《稽核决定书》送达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被稽核部门(单位)应将稽核决定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稽核机构。
第二十四条 《稽核意见书》、《稽核决定书》的执行情况由各稽核组组长组织跟踪检查,并对未落实的意见和决定负责督办。
第七章 稽核档案归档
第二十五条 稽核组在现场稽核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稽核档案管理岗人员将稽核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有查考价值的文字材料、声像、电子资料及被稽核部门(单位)落实稽核意见、决定等情况进行归集、整理,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立卷,经稽核组组长审核签字后移交(具体按照稽核评价业务档案管理专项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稽核组在完成现场稽核归档立卷的同时,由组长或主稽核指定专人,及时填制“稽核评价项目情况统计表”,并与稽核档案一并移交(具体按照稽核评价项目统计专项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现场稽核调查参照此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稽核评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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