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代理行的合作关系,加强代理行客户的风险管理,促进代理行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行授信,指农业银行对与其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核定授信额度,控制其信用风险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代理行授信额度是指农业银行根据代理行风险状况、农业银行业务往来需要确定的信用授信额度。
  第四条 农业银行对代理行发生的出口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投资、保函、对外资银行的本币融资等业务均纳入代理行授信额度管理范畴(不包括农业银行与国内中资银行之间的本币业务往来)。
  第五条 代理行授信管理的原则是:统一授信,分别使用,余额控制,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定期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农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
第二章 代理行授信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是代理行授信管理的责任部门,总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各分行国际业务部是代理行授信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八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代理行授信额度的管理。具体职责是:每年全面核定一次代理行授信额度;根据代理行风险变化和业务需要及时调整代理行授信额度;动态监控代理行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考核代理行授信额度的核定与使用。
  第九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要配备代理行地区经理负责代理行授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代理行授信额度的控制使用。具体职责是:监督辖属机构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代理行业务;按照代理行授信额度控管系统操作规程的要求上报占用或恢复代理行授信额度的相关数据;向总行报告代理行授信额度需求和授信额度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代理行授信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代理行授信对象限于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名录上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被授信代理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平稳;
  (二)国际评级公司(穆迪、标准普尔或BANKWATCH)评级为B级(含B级)以上(此条件不适用于国内同业);
  (三)与农业银行合作与往来记录良好;
  (四)与农业银行有相关业务往来。
第四章 代理行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对代理行实行授信总额度控制,在总额度下按业务类别设立六种分额度:单证额度、货币市场额度、外汇交易额度、投资额度、保函额度、本币融资额度。根据业务需要,具体操作时可在分额度之下分设子额度。
  单证额度:指农业银行议付代理行开立的或保兑的信用证和贴现以代理行为付款人的票据及保兑代理行开来的信用证金额。
  货币市场额度:指农业银行存放在代理行尚未收回的外汇资金金额。根据期限不同分设一周以下和一周以上两个子额度。
  外汇交易额度:指农业银行与代理行间进行的外汇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成交后交割前的交易金额。根据交易方式不同分设即期/远期和掉期两个子额度。
  投资额度:指农业银行购买代理行发行的债券等融资工具的金额。
  保函额度:指农业银行可接受代理行开立的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金额。
  本币融资额度:指农业银行可向外资银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金额。
  第十四条 代理行授信额度分为基本授信额度和特殊授信额度。
  基本授信额度指对国际评级机构评级为B级以上的代理行授予的各种授信额度或对B级以下的代理行授予的单证授信额度。该类额度可以在有效期限循环使用,在业务发生的时候占用,在业务结清的时候恢复。
  特殊授信额度指对国际评级机构评级低于B级的代理行授予的除单证额度之外的其他授信额度或根据分行特殊业务需要授予的临时额度。该类额度为一次性额度。
  第十五条 不同类别代理行授信额度按风险度由小到大排序分别为:单证额度、保函额度、外汇交易额度、本币融资额度、货币市场额度、投资额度。
第五章 代理行授信额度核定与调整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前,总行国际业务部对符合条件的代理行核定授信额度,向全系统公布授信额度核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新建代理行在每季度初核定授信额度,按季公布新增代理行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代理行额度核定的依据是:上一年度代理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考核结果;代理行风险状况;出口融资、外汇交易及投资等业务需要;代理行与农业银行的合作关系等。
  第十八条 代理行总授信额度的*6限额为:对国际评级机构评级为A级(含A级)以上的代理行,总授信额度不能超过该工理行所有者权益的15%;对评级为B级(含B级)以上A级以下的代理行,总授信额度不能超过该代理行所有者权益的10%;对评级为B级以下的代理行,只能授予单证额度,如有特殊需要可予以特殊授信,授信额度总量不能超过该代理行所有者权益的3%。
  第十九条 授予投资额度的代理行国际评级必须在A级以上。
  第二十条 农业银行只对代理行的总部核定授信额度,代理行的分行占用总部的授信额度,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代理行附属机构不能占用代理行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代理行额度核定的程序是:
  (一)每年2月1日以前,总行代理行额度使用部门和境内外分行提出对代理行授信种类和额度的建议(填报附件1),提交总行国际业务部。
  (二)对满足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代理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参考代理行额度使用部门和分行的意见,根据全行业务需要,提出代理行授信总额度和单项授信额度计划(提交附件2)。
  (三)对不能完全满足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代理行,若分行有出口融资需要,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代理行授信额度意见,同时提交对代理行经营管理状况分析报告。
  (四)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代理行授信额度计划后,提交主管行长审批。
  (五)代理行授信额度计划批准后,总行国际业务部将额度输入代理行授信额度控管系统,供全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代理行授信额度需要进行调整:
  (一)代理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金融危机或出现政治动荡;
  (二)代理行发生重大机构调整;
  (三)国际评级机构对代理行评级下调;
  (四)代理行经营出现较大风险;
  (五)与代理行发生重大的业务纠纷;
  (六)已核定额度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第二十三条 代理行授信额度调整的内容包括额度数量和额度类别;调整的方式包括增加、减少、冻结和取消。
  第二十四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可视代理行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对基本授信额度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授予代理行特殊授信额度和因下列原因调整代理行授信额度需报主管行长审批。
  (一)代理行总授信额度超过第十八条*6限额规定;
  (二)需要新增代理行授信额度类别。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需冻结代理行额度时,总行国际业务部在冻结额度后立即向全行通告。
第六章 代理行授信额度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代理行授信额度实行余额控制,基本授信额度通过代理行授信额度控管系统控制使用。特殊授信额度实行逐笔审批,专项控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叙做信用证议付、票据贴现等业务(不包括打包放款)形成农业银行对代理行的债权时,必须在代理行授信额度内按信贷管理要求办理,未经总行批准,原则上不得与非授信代理行叙做形成农业银行债权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各级行需要与代理行叙做形成农业银行债权的业务,必须逐笔报总行批准。
  (一)总行没有对代理行授信;
  (二)在代理行授信额度类别之外。
  申报要求是:
  各分行国际业务部以部发文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授信额度种类及建议金额;
  2.分行与代理行之间业务往来情况;
  3.授信额度使用方案。
  第三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对分行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后,将基本授信额度输入代理行授信额度控管系统控制使用。对特殊授信额度采取发文批复方式由申请分行控制使用。
  第三十一条 已授予的代理行基本授信额度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时,分行可以填报代理行授信额度意见表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代理行风险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总行每年要对代理行授信额度核定与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代理行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代理行授信额度能否满足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的需要;分行是否按代理行授信管理的要求使用授信额度;分行报告与报批代理行授信额度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罚办法》(农银发〔1998〕151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非代理行授信额度不受本规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境外分行应按照本规定要求提出代理行授信额度申请报总行核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代理行授信额度建议表(略)
   2.××年代理行授信额度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