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号)文件转给你们,并就有关海关监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对进口棉纺细纱机仍实行集中登记管理。对符合规定进口的棉纺细纱机,海关凭外经贸部机电司审批并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二、各关应把进口棉纺细纱机列为重点敏感商品,在本关区内加大监管和查验力度,如发现企业有伪报、夹藏等违法行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0〕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00年6月5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