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经研究,现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07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山西省从1993年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时起已取消对铁合金、钙镁磷肥生产企业用电的优惠电价政策,统一执行大工业电价,因此,山西省内年生产能力达到4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合金企业生产用电,在计价格[2000]1079号文件中规定的大工业电价的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其他铁合金企业和钙镁磷肥企业生产用电均执行计价格[2000]1079号文件中规定的大工业电价。
  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电力部《关于调整山西电网电价的通知》(计价管[1997]440号)废止后,“山西省内供电部分每千瓦时价外加价1分钱,专项用于山西电源基地建设”的政策仍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