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适应业务发展、市场竞争和营销的客观要求,对中国银行的业务发展、市场营销与客户服务等进行集中领导和统一决策,保证“四重”战略和全方位金融服务方式的贯彻落实,最终提高我行全系统的客户服务水平、整体竞争实力和综合效益,中国银行总行特设立“中国银行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是全行业务发展运作与管理的协调和决策机构,审议全行公司业务、零售业务、金融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领域内的发展战略方针,就全行性的市场营销、客户服务、业务流程、产品开发中的重大事宜,进行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的集中决策和整体部署,保证我行各部门、各分行的协同运作、各业务领域的协调发展,不断提高我行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第三条 为规范委员会的运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四条 委员会经行长办公会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能:
  (一)根据市场需求、同业竞争、客户结构、产品科技的变化发展趋势,审议全行业务发展的中长期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业务发展、市场竞争及客户服务的基本政策、方针,上报行长办公会决策。
  (二)在全行总体发展战略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框架下,审定公司业务、零售业务、金融机构业务等业务发展部门,以及投资银行机构的年度经营目标和业务发展计划,包括业务发展指标及重点行业、重点客户和重点产品的定位及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对各业务领域中相关或交叉的内容进行集中协调和决策,提高各领域经营管理的互补性、协调性。
  (三)审议全行性业务运作流程和经营管理制度、协同工作制度等的改进方案,并根据业务发展的客观需求,对我行内部的各项综合管理制度、办法、措施提出修正意见,上报行长办公会决策。从而从制度上不断完善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在业务发展中的责权界定和利益分配关系,从根本上提高我行业务运作的整体合力。
  (四)根据全行业务发展的总体战略要求,推动全行性重点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对跨部门研发工作中的责权分工进行集中协调和决策。
  (五)在行长办公室拟定全行形象宣传战略和计划的基础上,审定全行年度业务发展广告宣传方案,协调各业务领域内的宣传方式、计划和内容,保证全行广告宣传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初步审议全行各业务领域的年度业务营销费用预算及分配方案,并报送财务委员会审批。
  (六)审定涉及全行整体性业务的应用软件年度开发计划,包括立项、需求方案、研发计划、验收和推广计划等,并确定有关业务部门与信息科技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集中协调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各类业务信息和应用系统的一体化程度。
  (七)针对集团性、行业性重点客户,组织有关部门和分行开展综合性营销活动,并协调各部门和分行在客户服务中的业务关系。
  (八)监督、检查我行业务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状况,对合作意识较差、缺乏整体观念的部门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并监督其落实。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暂定由下列15名委员组成,包括总行行长(主任)、总行主管副行长(或行长助理)3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金融机构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执行总裁、资金部总经理、结算业务部总经理、清算收付中心总经理、信息科技部总经理等、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财会部总经理等。
  委员工作变动时,其委员职务同时自动变更。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可根据其管理内容及各部门职责范围的变化情况,经委员会审议通过,进行适当调整。
  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总经理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主任由行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主管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和金融机构业务的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秘书长暂时由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担任(可根据需要由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金融机构部总经理轮任)。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暂时设在公司业务部,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如下事项:
  (一)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的有关材料和文件,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二)负责《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年度报告》的起草。
  (三)负责编制年度市场营销战略计划草案,提交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委员会批准的权限负责委员会闭会期间日常的计划调整工作。
  (四)协调、监督、落实委员会确定或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根据总行有关部门和分行的请求,就业务发展、客户营销服务、产品开发等方面的重大事宜提请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八条 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金融机构部分别负责各业务领域的日常组织协调事务。投资银行业务暂时纳入公司业务管理范围之内。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有权了解全行有关业务发展的各项数据;有权审议涉及业务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权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有权在委员会会议上投票决定有关事项;有权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业务发展政策、市场营销战略、客户服务策略、服务质量管理措施,以及相关规定;有权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客户/项目、重点产品的全行性的营销问题,提议委员会协调处理,统一决策。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出席委员会会议,提出对全行业务发展政策及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贯彻委员会的方针、政策和决定,完成委员会委托或交办的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汇报和分析。
  委员会委员应从全行整体和全局利益的高度考虑和审议业务发展的有关问题,不能仅局限干部门或局部的业务和利益。
  第十一条 对不能有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给予批评。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与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召开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年度会议和季度会议。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由委员会委员提议,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委员会主任的委托,委员会秘书长可以召集月度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年度会议。时间为每年1月份,内容包括对上年业务发展进行绩效评估,对本年的各项战略、计划和策略进行讨论决策。会议议题和有关提案由各业务领域的协调工作组负责准备,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汇总整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季度会议。审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政策、市场等因素的变化,调整计划和策略,审议和确定下一季度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策略。
  第十五条 委员会年度、季度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应由副主任代为主持,主任、副主任均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秘书长主持,但会议决议必须经过委员会主任签发方能生效,重大决议需报行党委批准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作为代表携书面意见参加会议,代为表决。
  第十七条 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业务发展问题的决定,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委员会决议,经行长签署后交各职能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在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前,由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金融机构部、中银国际等分别拟定具体议题和提案,交委员会秘书处汇总。
  第十九条 各业务领域不定期专题会议。各领域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和处理一些具体业务发展问题。有关会议结果报告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及秘书处。
  第二十条 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在委员会例会召开3个工作日之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委员会各委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颁布《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年度报告》,总结全行当年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工作,公布下一年度业务发展的目标和方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条例的解释、修订统一由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