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有关中央直属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我部印制了《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并刻制了“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韩国出口大蒜专用章”(共5枚,使用单位及印模见附件)。
  《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和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专用章、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专用的1号章自2000年8月23日起正式启用。
  其它印章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外经贸部对韩国出口大蒜专用章使用单位及印模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用章(略)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用章(1号章)(略)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用章(2号章)(略)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用章(3号章)(略)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用章(4号章)(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