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加强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优化固定资产结构,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业务发展与稳健经营,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等。
  第三条 农业银行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授权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国家计委、审计、财政、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一、统一领导。农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其固定资产管理由总行统一领导。
  二、授权管理。按照农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农业银行固定资产授权管理分为固定资产购建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三、逐级负责。各级行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其授权范围内,负责管理辖内固定资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及项目管理责任制。各级行行长是固定资产管理的*9责任人。项目决策人和其他责任人负有永久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 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对象是农业银行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资产,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或固定资产改良工程。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编报辖属机构固定资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计划的实施,以保证业务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做好固定资产的购建、分配、使用、处置等工作。各级行应对辖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检查和监督,保证固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认真组织账务核算,包括固定资产增减、领用登记、价值补偿、产权转移、调拨等项的核算,同时对租赁固定资产进行表外登记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固定资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分析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对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产权确认文件、资产转移、调拨、移交登记及报废、评估记录等进行管理,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第七条 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各部门职责:
  一、财会部门是农业银行固定资产所有权管理和账务核算部门,负责辖内固定资产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组织投资计划的实施,进行固定资产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正确计算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固定资产的购建权和处置权。
  二、行政部门是农业银行固定资产使用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维护、保养、调运、报废等管理工作。
  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负责合理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协助财会和行政部门做好所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保养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用好全辖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托儿所、食堂、浴室以及有关设施。农业银行的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建筑物: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职工住宅、库房、其他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等;
  二、机器设备:1.机械设备;2.动力设备;3.通讯设备;4.电子计算机;5.电器设备;6.安全保卫设备;7.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8.医疗设备;
  三、交通运输设备: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
  四、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原价。
  二、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作为原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原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作为原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减去原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后的价值作为原价。
  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付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农业银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包装费用作为原价。无发票账单的按评估价格或根据其同期同类固定资产的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的市场价格作为原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
  以上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金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含改建、扩建、设备安装)所拨付的建设资金全部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营业机构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营业期间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得随意变动,发生以下情况除外: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已记账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期限分为固定资产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按内容分为基建投资计划、机器设备购置计划、交通运输设备购置计划、其他购置计划。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应当遵循“效益优先、总量控制、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报与审批应遵循“逐级申报汇总,逐级核批落实”的程序。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中长期投资计划按要求编报。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内容:
  一、现有固定资产总量及结构说明;
  二、固定资本比率;
  三、固定资产利润率;
  四、计划年度固定资产折旧预计提取额;
  五、本行存贷款规模及效益情况;
  六、新购建分类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七、在建项目完成情况及投资需求。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于计划年度1月31日前报总行。
  第十八条 各行应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追加计划时,应按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建)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建)必须坚持效益优先、指标控制、合法购建。
  第二十条 大宗固定资产购建(包括基建项目),必须经行办会议研究,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行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规模时,应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营业办公用房,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一律由总行审批立项和竣工入住;县级支行以下营业网点的购建,由一级分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购置,一级分行本级一律由总行审批;二级分行以下由一级分行审批。运钞车由总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三条 进口电子设备类的购置一律由总行集中采购,其他电子设备的购置由一级分行按要求自行购置。
  第二十四条 以资抵贷形成的固定资产,确需自用的,按新购建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的购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必须坚持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一致和账物分管的原则,做到实物增加要设账建卡,实物减少要销账销卡,保证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年终决算前必须组织行政、财会、稽核等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如发生盘盈、盘亏、非正常毁损、报废、转移,应及时查明原因,编制固定资产清理盈亏表,由财会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处理。对盘盈尚未入账处理的固定资产,应比照账内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应加强固定资产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做到档案资料齐全,归类正确、登记及时、保管规范,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固定资产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其档案由购建经办人按规定归集、整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修理是恢复固定资产原有性能的行为,分为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中、小修理费用应直接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大修理费用作待摊处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改良是指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对需要改良的固定资产,改良过程中发生的净支出,应记入改良后的固定资产原价。因改良而延长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应对其原使用年限和折旧率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计算、按季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和分类折旧年限确定,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的3%至5%确定。农业银行固定资产折旧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即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
  一、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等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等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冲出账外,俟报废时才能作账务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系统内调拨,实行有偿或无偿调拨,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实行无偿调拨必须经总行或一级分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行政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后作账务处理。
  一、房屋及专用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经房管、车管部门以及其他专业技术部门及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取得相关证明,接处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二、其他一般性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或确已失效等原因无法修复需报废的,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盘亏、盘盈由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固定资产盘亏按权限经批准后注销其账面价值,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盈经批准后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因出售、置换、对外投资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单位价值50万元(原值,下同)以上,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置换应坚持有利于减少固定资产闲置浪费、有利于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盘亏、盘盈、出售、置换按下列权限处理。
  一、因自然损耗等正常原因报废的单位价值1000万元以上,一律由总行审批;单位价值1000万元以下,由一级分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
  二、因非自然原因和其他灾害、事故等造成毁损报废和盘亏,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总行审批;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由一级分行审批。
  三、固定资产盘盈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一律报总行审批,单位价值100万以下,由一级分行审批。
  四、建筑物类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类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出售、置换,一律由总行审批;建筑物类单位价值500万以下,设备类单位价值1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出售、置换,由一级分行审批。
  五、固定资产的出租,一律由一级分行审批。
  一级分行可在上述处置权限内授权二级分行进行审批。
第七章 固定资产情况报告及评价
  第三十九条 农业银行固定资产情况报告是反映农业银行固定资产存量状况及增减变动情况的总括性书面文件,是检查固定资产政策执行情况,考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固定资产投入、产出分析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情况报告包括固定资产报表和固定资产投资分析报告。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报表包括:
  一、固定资产情况表
  二、固定资产明细表
  三、房屋统计年报
  四、车辆、机具统计年报
  五、其他要求填报的报表
  固定资产报表格式由总行统一确定。各行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报表数据应准确、真实、完整、衔接一致。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存量及其结构分析
  二、固定资产增量及其原因分析
  三、固定资产减少及其原因分析
  四、固定资产评价指标的执行情况及效益分析
  五、固定资产评价分析指标包括:
  (一)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资本金×100%
  (二)固定资产比率=固定资产原值/总资产×100%
  (三)固定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固定资产净值×100%
  (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比率=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计划×100%
  (五)固定资产利用率=在用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100%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行将按超计划的一定比例扣减下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行行长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通报全行。
  第四十三条 对越权审批基建项目、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超面积、超概算等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所在行行长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不遵守固定资产购建程序、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导致工程、设备质量低劣,造成资金浪费或损失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行行长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凡以资抵贷形成的固定资产,未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要求报批,擅自自用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行行长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正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行行长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甚至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长及有关责任人,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修订、补充,解释权属总行。
  第四十九条 各行必须根据本制度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