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为进一步加大固定资产管理力度,调整基建投资结构,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行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基建管理。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基建项目要突出事前审查和事中检查,加强事后复查,实行“点对点”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对总行批准立项的项目,各分行要认真组织落实、进行监督。项目规模一旦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超规模建设。
  三、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自执行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
    二、关于颁布银行金库行业标准的通知(略)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适应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加大基建管理力度,有效控制和压缩在建规模,调整基建投资结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基建工作程序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银行基建是指我行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各种建筑物的购建。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招待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购房、委托建房、联合建房等。基建管理是指基建项目从立项到交付使用或一次性付款购买及对在建工程处置的整个工作过程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 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送审、两级审批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业银行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有关基建工作的重大事项须通过项目所在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农业银行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是负责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必须配备与辖内基建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基建管理人员,对辖内各项基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农业银行各级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应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基建工作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交付使用整个工作过程。农业银行基建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项目检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七个步骤。
  第八条 申请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由项目所在行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将立项申请表(附表一)逐级上报至项目审批行审批。项目审批行要对拟建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由考察人提出考察报告,并对考察结果负责。
  一、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现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并已危及人身安全,已无加固可能或加固投资过多,经上级行现场考察确认需要重建的;
  (二)受自然灾害影响,使建筑受损无法使用或修复,又必须恢复建设的;
  (三)由于城市规划要求,造成现有建筑拆除搬迁,无法正常营业办公的;
  (四)由于业务发展或人员增加,现有建筑不能满足正常业务经营和基本生活需要,无法扩建,使经营效益和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申请单位无房且经营效益好,项目建成后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
  (六)经总行和当地人民银行批准新设营业机构的用房。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拟建项目能否建设及如何建设的主要依据。农业银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建设单位近三年来的业务状况;
  (二)建设单位现有人员情况和现有建筑情况;
  (三)建设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和现有在建工程情况;
  (四)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情况及周边环境分析;
  (五)预测建设单位未来三年业务发展情况;
  (六)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结构、设备、装修标准及投资估算;
  (七)项目资金来源和分期投入计划;
  (八)项目预计建设期;
  (九)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原审批行批准。
  第九条 初步设计。立项申请批准后,各级行要按工程等级和报告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设计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时,各级行应按国家规定或当地有关工程设计招标办法采用设计招标,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总概算,下同),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初步设计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审批行批复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因实际情况或环境变化较大,确需超过原定面积和投资额的,应详细说明理由,报项目审批行再批准。在未批准前,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开工建设。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经批准后,项目所在行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组织施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所在行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组织工程施工。
  项目所在行必须选派专职人员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家或当地规定,必须实施工程监理的项目,应按规定选择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项目检查。项目审批行和项目所在行的上级行应重点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检查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监督,做到“事前审查、事中检查、事后复查”。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审批行可以组织人员在项目正式验收前对项目进行内部竣工审查。
  第十四条 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经项目审批行批准,项目所在行方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购买商品房项目经项目审批行批准立项后,应将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或竣工图)报项目审批行,经批准后方可签定购房合同。工程竣工后,经项目审批行或委托行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再继续建设,需要处置的在建工程,应报项目立项审批行审批。分行负责处置的在建项目,应将处置情况上报总行备案。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建设标准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包括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各级行要加强建设标准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应讲求实效,所征土地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在符合当地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多层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2,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宜小于4。
  第十八条 农业银行各级行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标准:
  一、分行营业办公用房*5建筑面积不超过12000平方米。其中:营业用房(包括营业厅、金库、账表库及保管库等,下同)不低于2000平方米;
  二、地(市)分行营业办公用房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业务量大的行可根据业务规模及人员等情况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5建筑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其中:营业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县级支行营业办公用房*5建筑面积不超过3500平方米。其中:营业用房不低于800平方米。
  四、县以下营业网点建筑面积控制在800平方米以下。业务量大的办事处、营业所可根据业务规模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5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附属用房(包括生活用房、车库、锅炉房、人防工程等)的建筑面积由项目审批行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核批。
  第十九条 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分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地(市)分行行长、副行长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县级支行行长、副行长使用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以上标准是*6限额,建设中不再另套建接待室、会议室、休息室或其他用房。
  第二十条 建筑装修应从效益出发,考虑地域影响,区别自有房屋与租赁房屋、营业用房与办公用房。营业办公用房的装修,应以经济、适用、卫生、安全为原则,兼顾美观、大方,一般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一、营业办公用房的外装修标准:位于城区主干道的外墙。为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底层或裙楼主要部分可以做重点装修。
  二、营业办公用房的内装修标准:应以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为主,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标准。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普通装修,贵宾接待室、门厅、电梯厅等主要部分可做中级装修,营业厅主要部分可做重点装修。
  三、营业办公用房的通用设备和器材,应尽量选用高效、节能、安全和利于环保的国产优质产品。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审批,实行现场考察、分类管理、两级审批、分别负责的管理办法。县级及县级以上营业办公用房项目,一律由总行审批立项;县级以下网点营业用房,由分行审批。各分行不得超越权限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实行审批负责制,即分行审批的项目,由分行负责监督该项目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总行审批的项目由总行负责检查监督验收,项目所在行的上级行具有组织落实、监督报告职责。
第四章 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投资计划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一部分。应遵循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原则统一编报、统一下达。
  第二十四条 基建投资计划报批程序:
  一、各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分行,由分行审查后汇总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及说明,于1月31日以前报总行。分行编制年度单项工程基建投资计划时,应根据上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当年拟建项目情况,分别轻重缓急,从严掌握,按工程进度和需要编报。
  二、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单项工程基建投资计划及上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本着“统筹安排、分类指导、保证重点”的原则,综合平衡后,向各分行下达“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并与国家计委下达的“中央基建投资计划指标”配套安排执行。
  三、分行审批权限内的新建营业网点项目,分行在总行下达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以内下达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同时对项目作具体安排,并将安排情况报总行备案。
  四、年度中间,因情况特殊,新建项目(属总行审批的项目)或续建项目需追加基建投资计划的,由项目所在行提出申请,分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总行审批;属于分行管理权限内的县以下网点建设追加基建投资计划的由分行审批,但必须控制在总行下达计划之内。
  第二十五条 单项工程基建投资计划安排一经确定,各行不得随意更换建设项目或超计划安排投资。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谁安排谁审批”的原则,报项目审批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坚持资金服从计划的原则,理顺基建投资计划与资金来源的关系。凡是当年续建的项目和批准新建的项目,必须纳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基建投资计划不足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建设,严禁计划外工程和账外基本建设。
第五章 合同及造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严格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降低工程造价,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各级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种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依据经项目审批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标文件等分别与有关单位签定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物资供应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中所签定的各种合同是农业银行与各经济实体之间工程业务往来的法律依据。为充分维护农业银行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各级行应本着慎重稳妥、实事求是、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法签定各类合同,其内容应真实、有效、明确、清晰,并按规定进行有效公证或鉴证。合同文本应使用国家或当地制定的统一文本。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各级行(发包方)与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各级行不得委托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勘察设计证书、资质等级不符合项目要求的单位承担勘察任务或设计任务。
  第三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各级行(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承包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安全生产合格证、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应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行应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合同应明确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过程中,项目所在行行长及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工程的承、发包活动,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单位工程,不得强行要求承包方购买指定厂家的材料、设备,不得向承包方索要和收受好处费及进行其他有碍工程公正进行的违纪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同属农行系统的,可有上级行主管部门协调与处理;属于不同系统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农业银行建设项目,均应在注重效益、确保质量、合理确定工期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严格按国家及总行有关招投标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履行合同能力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对投资较大的设备也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购置。
  第三十五条 工程概、预算应根据选定的方案,在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变化因素的基础上编制,以保证项目投资不留缺口。总概算随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行审查,审查后的概预算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施工图预算由项目所在行负责审查;工程决算由项目所在行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各级行应对当年竣工的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在年终基建决算时,将审核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项目审批行。总行将根据项目竣工情况派出建设项目监察组对各行的工程决算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行。
第六章 基建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要在同级行财务会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完善基建财务审批及会计核算手续,并配备专人管理基建财务与会计核算,做到钱账分管,职责明确,手续严密,监督有力。
  第三十八条 基建财务会计管理是农业银行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财务会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基建财务会计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基建会计账表体系,做好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执行会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投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根据行财务会计部门下达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资金;
  四、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基建投资计划管好、用好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五、定期向同级财务会计部门报送基建报表,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搞好基建财务分析;
  六、负责概算、预算及决算审查,加强经济核算;
  七、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的财务会计人员应根据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做好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工作。工程款须经项目所在行施工现场代表签字认证,并经主管行长签字后,按合同条款拨付,不准提前拨付和超额拨付。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要做好结余资金、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等清理工作。项目所在行财会部门或监理单位编报竣工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请项目审批行验收审批。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财务会计及稽核部门要认真审核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严禁用任何借款(不含国家预算内借款)、贷款、截留利润、成本费用、其他应收款、拖欠工程款等不正当资金来源搞基建;要认真履行会计职责,监督每笔基建拨款都能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二条 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的综合反映,各级行应按辖内年度投资完成情况编制基建财务决算。
  第四十三条 统计管理是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指导和管理投资活动的重要手段。为确保统计质量,基建统计报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负责,统一汇总的方法填制,各级行应根据要求按时上报,严禁虚报、瞒报。
  第四十四条 统计报表的种类、填报要求、内容及报送时间,由总行在年终决算日前专门行文做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 统计报表填列必须要素齐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有关数据应与相关报表衔接一致。
第七章 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施工管理是实现建设项目投资效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重要环节。各级行在施工管理中要坚持“质量*9”的指导思想,并选派具备相应资质专职人员,现场监督各项合同的履行情况,掌握施工进度,加强质量检查,做好现场签证,并负责联系材料、设备等建设物资的供应及验收工作。
  第四十七条 农业银行各级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当实施监理的项目,要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等具体情况,将工程施工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担。对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所明确的监理单位的权力和责任,应同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对实施监理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行同时应指派专人在现场对工程的质量、进度以及合同的履行进行监控。
  第四十八条 按规定不需实施社会监理或因情况特殊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行应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核准文件或规定报项目审批行备案,并由项目所在行自行监理。
  第四十九条 工程施工必须具有齐全、完备的施工手续。各级行在施工管理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按期竣工。
  第五十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行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有关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总行或委托分行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分行审批的项目,由分行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责任过失,导致工程倒塌、报废或设备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时,事故发生所在行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报上级行及总行。
  总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总行或委托分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总体验收;分行审批的项目,由分行或委托地、市行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总体验收。
  第五十二条 工程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所在行应按合同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全套施工验收所必须的工程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方可验收。
  第五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其主要内容包括从筹建开始到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及有关资料。竣工决算必须由项目审批行批准后,方可转入固定资产,办理入账手续。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项目从申请立项到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各级行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各级行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及时完成工程资料及有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并确保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和有效。
  第五十五条 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是工程的实际、直接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各级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交竣工档案资料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记录、签证及设计变更等文件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其实际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登记造册,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表二)执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内容真实,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所有建设过程中应归档的资料,由建设单位整理装订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按规定期限保管。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九条 总行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系统内基建项目,特别是经总行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兑现奖惩。
  第六十条 奖励
  一、对严格执行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基建工作纪律,有效控制建设规模,管理效果明显的分行,总行在系统内通报表扬;在基建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基建投资计划予以倾斜。
  二、在竣工决算审查中,核减决算造价15%以上或100万元以上时,应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
  三、对于向上级行反映基建工作中有违纪问题且情况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个人一定奖励。
  第六十一条 惩罚
  一、对不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行,造成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行政警告至开除处分和一定的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项目所在行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通报全行。
  二、对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或购置的建设项目,除责令停工或停办有关手续并通报全行外,撤销项目所在行行长职务,并扣发个人6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对主管副行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三、对擅自扩大建筑面积、超投资建设、提高装修标准和设备档次,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20%以内或投资额超过批准数10%,视情节给予项目所在行行长、主管副行长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并扣发个人3~6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对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通报全行。
  (二)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上,撤销项目所在行行长职务,并扣发个人6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对主管副行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通报全行。
  四、对分解项目、虚列项目及资金来源不正当等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除即责令停工并通报全行外,对项目行行长、主管副行长、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系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总行现行办法或规定中,与本办法有关条款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