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市计委、物价局:
  为缓解中国石化上海石化股份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分别和上海氯碱股份公司、北京化工集团、天津大沽化工厂等三家企业在乙烯供应过程中存在的矛盾,考虑到供需双方的长远利益,现就上述企业间供应的乙烯作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建立与国际市场乙烯价格变动相适应的乙烯价格形成机制,将现行由政府制定指导价的办法改为由供需双方根据国际市场乙烯价格变动情况和作价规则定期确定具体价格水平的办法。
  二、乙烯作价的基本原则。一是与国际市场乙烯价格相衔接的原则;二是以上月国际市场乙烯价格为基础,定期调整乙烯价格的原则;三是供需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三、依稀作价规则。以国际市场乙烯价格为基础,考虑人民币汇率变动和应缴增值税等因素,适度调整供需双方的利益。具体作价办法如下:
  当月乙烯价格=上月国际市场基准价*国家外汇中间价*(1+增值税税率)*(1+调节系数)
  国际市场基准价是指1个月内国际权威杂志《ICIS—LOR》公布的韩国的FOB中间价和东南亚的CFR中间价的算术平均价格。
  国家外汇中间价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在本月内人民币外汇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为准。
  调节系数按照国际市场乙烯价格变动情况确定不同系数,具体为:当国际市场乙烯价格为每吨350—550美元时,调节系数为0;国际市场乙烯价格低于每吨350美元时,每低于10美元的系数为1.2%;国际市场乙烯价格高于每吨550美元时,每高于10美元的系数为-1.2%.
  四、乙烯价格每个月核定一次,由供需双方根据国际市场乙烯价格变动情况和上述作价办法确定每个月的结算价格,并由乙烯供方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取消乙烯供方向需方收取的管道输送费。
  六、本通知自2000年9月份开始试行,试行期为1年,过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有关上述企业间乙烯价格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