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院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院综合计划局。
  2000年9月30日
  中国科学院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9条 为促进大型仪器协作共用,进一步提高大型仪器的利用率,适应开放、共享、竞争、服务的机制,充分发挥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的技术服务支撑作用,加强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是院属单位在不改变人员隶属关系和大型仪器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充分协商、互助互利的原则,由分院组织院属有关单位参加的开放性分析测试专业柔性联合体。
  第三条 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既要保证我院各有关单位使用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的大型仪器,又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进行社会化、服务性的运作。努力提高分院( 地区)分析测试中心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面向地方经济建设方面的影响力。
  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要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分析测试方法的研究、应用与推广,组织分析测试的学术和技术交流、咨询、广告宣传及人员培训。
  第四条 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的运行管理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由分院和成员单位组成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重要事务的调整和决策,由管理委员会选聘中心主任。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中心办公室的作用。
  中心主任任期2至3年,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各项工作,并向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要制定《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章程》。章程中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明确规定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的宗旨,任务,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资金管理,绩效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六条 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的各测试部要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和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标准物质管理制度、量值溯源与校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管理制度、事故分析报告制度、质量申诉制度、技术档案与资料管理制度、用户服务与保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等等)。
  第七条 由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印发《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大型仪器使用指南》,供用户使用。
  第八条 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要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分析测试技术服务。
  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的测试部必须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的各测试部要积极争取获得《实验室认可证书》。
  第九条 分院、研究所的职能管理部门要关注和支持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 院将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按照突出重点、加强集成、优化配置、绩效挂钩的原则,协调、规划分院(地区)分析测试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