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 为加强专项贷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选择质量和决策效率,优化专项信贷资源配置,依据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库,系指各级农业银行根据专项业务项目贷款需求,逐级筛选归集的备选项目与项目信息集合。备选项目指供各级行初审、会审的意向性项目或已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项目信息指反映项目自身特性的信息资料及相关的产行业信息、技术经济参数等。
第三条 项目库按照专项贷款授权和转授权结构分级设立。总、分行和二级分行按各自审批权限设立项目库,并根据服务区域内的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项目库容量。县级行不设项目库,但应积极向上级行项目库推荐项目。
需要建库的行,要指定专人负责,抓紧建章建制、归集项目,尽早把项目库建立起来。
第四条 项目库的基本功能是:
(一)为确定专项贷款实施对象提供数量充足的备选项目群;
(二)与项目会审挂钩,为会审、评估项目提供项目信息;
(三)为专项贷款计划和资金配置提供基本依据。
第五条 入库项目来源于:
(一)借款人直接提出贷款申请的项目;
(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
(三)农业银行主动开发的项目;
(四)其他可以进入项目库的项目。
各级行对来自上述方面的项目,应严格筛选,择优进入项目库。
第六条 选择项目要体现政策导向与市场导向的统一,体现“以效定项,优中选优”的原则。入库项目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行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技术进步政策、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
(二)符合专项贷款投向,即符合扶贫贷款、开发贷款及其他专项贷款的投向要求;
(三)市场前景广阔,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适于信贷介入,符合贷款条件。包括承贷主体、还款来源、担保等。
第七条 项目库应归集的项目材料和项目信息包括:
(一)有权部门批准(或登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意向性项目应有《项目建议书》或《商业计划书》。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专营或垄断经营领域的,须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告或有权部门批准文件。
(二)下级行调查、评审材料或推荐材料。
属中期超权限流动资金贷款的,此材料应提供借款人或业主的资信、经营与财务实力、现金流动趋势、贷款条件、风险分析结论等;属续建项目的,应提供已发放贷款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与效果等。
(三)与项目有关的动态信息、技术经济参数。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形成后,项目本身及其设计背景和技术经济环境变化情况;已启动项目的建设合同、技术合同和商务合同的签订与实施情况;贷款要素和贷款条件协商情况等。
上报总行的材料,一律附报电子文本,文字部分用WORD软件编制,表格用EXCEL软件编制。
第八条 各行筛选、开发的备选项目,应统一归集到项目库。项目入库,实行集中进入和分散进入相结合,成型一个进入一个,成型一批进入一批。各级行开发的优良客户及其承办项目,要优先进入项目库。对符合条件,但材料暂不成型的项目,可先入库,后补充材料。
第九条 上报入库的项目,要按区域、专项种类、产行业类别和客户信用等级等级,分别设立检索目录、分类汇总表、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和项目档案。
第十条 非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入决策程序前,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衔接沟通,取得认可。
第十一条 入库备选项目的技术和市场问题,要请有关专家审查把关。影响项目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和市场问题,应取得权威部门或专家的书面认定。
第十二条 入库项目要按照项目成熟程度和经济技术指标优劣,经常进行分类比选,排列支持顺序,根据轻重缓急,及时组织会审、评估,安排进入贷审程序。
第十三条 需会审论证的项目,必须来自项目库。专项贷款计划(包括收回再贷部分),凡能够用于法人客户的,要一律用于库内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行要加强项目评估、审查力量,不断提高库内项目评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经最终审批的项目,进入执行程序,逐级批转至经营行实施。项目的监测管理按《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贷后检查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4号)执行。项目评审决策材料收入项目库,有关贷后管理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上网传输。
第十六条 各级行专项信贷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集项目,广泛搜集项目信息,对搜集到的项目和项目信息要做好整理、分类、分析、传输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项目库要做好客户情况和项目资料的保密工作,借阅档案资料要经专项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批,防止泄密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项目库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行对本级权限内项目的决策行为负责,申报行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因调查不实、审查不严、甚至弄虚作假误导决策的,按总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修改、解释。各分行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应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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