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人民币拆借业务行为,保证支付,提高资金效益,防范拆借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开发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办理人民币拆借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拆借业务是指:
  (一)交易系统上拆借。交易系统上拆借是指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交易系统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
  (二)交易系统上以债券(开发银行金融债券除外)为质押的同业拆出。即债券持有人在卖出债券给开发银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其自开发银行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三)隔夜头寸拆借。隔夜头寸拆借是指由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组织管理的金融机构之间为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而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隔夜头寸拆借的起息日为拆借资金当日,到期日为拆借资金日的下个营业日,拆借期限为一天,若起息日与到期日之间有节假日,拆借期限则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四条 开发银行拆借业务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经营,先系统内融通资金,后系统外融通资金,统一授信,授权经营,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资金局是开发银行拆借业务主管部门,资金局资金管理处具体负责全行拆借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拆借业务经营单位是指资金局和各分行;本办法所称拆借业务经办部门是指资金局资金交易室和各分行计划财务处。未设计划财务处的分行应确定一个业务处室为拆借业务经办部门。
  第七条 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必须通过其拆借业务经办部门办理拆借业务,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
  非拆借业务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拆借业务;拆借业务经营单位的非拆借业务经办部门不得办理拆借业务。
  第八条 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应严格控制拆出资金信用风险,负责拆出资金本息回收;拆借业务经营单位拆入资金,应安排好偿还本息的资金,维护开发银行信誉。
  第九条 总行营业部不得办理拆借业务,其拆借需要通过与总行进行系统内拆借等解决。
第三章 交易系统上拆借和以债券为质押的同业拆出管理
  第十条 资金局资金交易室负责办理交易系统上拆借和以债券为质押的同业拆出。
  第十一条 资金局资金交易室办理交易系统上拆借和以债券为质押的同业拆出,交易对象、拆借余额及拆借期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交易对象。拆出交易对象必须是总行统一授信的机构(格式见附件一),不得向无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拆出资金,不得超出授信额度拆出资金。拆入交易对象不受总行统一授信对象的限制,但须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
  (二)拆借余额。拆出资金余额及拆入资金余额均应分别控制在总行规定的额度内(格式见附件二)。
  (三)拆借期限。拆出资金期限及拆入资金期限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四章 隔夜头寸拆借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行负责办理隔夜头寸拆借业务。分行办理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一)总行已授权分行办理拆借业务;
  (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已批准分行办理拆借业务。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前提条件者,一律不得开展隔夜头寸拆借业务。
  第十三条 分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开展隔夜头寸拆借业务应采取书面方式。所在地人民银行批准分行开展隔夜头寸拆借业务后,分行应将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复印件及时报送资金局。
  第十四条 分行办理隔夜拆出资金,拆出对象及拆出余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拆出对象。拆出对象必须是总行统一授信的机构,不得向无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拆出资金,不得超出授信额度拆出资金。
  (二)拆出余额。拆出资金余额应控制在总行规定的额度内。
  第十五条 分行办理隔夜拆入资金,拆入对象、拆入余额及拆入资金用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拆入对象。拆入对象不受总行统一授信的限制,但须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
  (二)拆入余额。拆入资金余额应控制在总行规定的额度内。当分行出现拆入资金额度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特殊情况时,分行可以向资金局提出调整拆入资金额度的申请,资金局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批复。
  (三)拆入资金用途。拆入资金仅限用于分行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分行办理每笔隔夜头寸拆借之前必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格式参考附件三,分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具体规定填报)。未报备的同业拆借视为网外拆借,为违法拆借。
第五章 拆借报告
  第十七条 拆借业务经办部门应按时向资金局报送以下拆借业务报表以及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资金局要求的其他报表,上报方式为传真及资金局通知的其他方式。各种拆借业务报表的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一)拆借业务成交情况表(格式见附件四)应在拆借业务成交后一小时之内上报;
  (二)拆借业务到期资金交割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五)应在拆借到期日的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2:00之前上报。
  第十八条 拆借业务发生逾期,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应立即向资金局报告,说明有关情况。视具体情况,对违约机构采取取消授信、向主管部门报告、起诉等措施,维护开发银行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统一授信
  第十九条 统一授信是指总行根据有关金融机构的性质、资信状况等核定开发银行对有关金融机构拆出资金(即提供信用)的额度。拆借业务经营单位拆出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总行统一授信规定。
  开发银行对一家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是指对其总行及其分行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对其分行以下的机构提供信用,拆借业务经营单位不得向其分行以下的机构拆出资金。
  对一家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区分为总授信额度和产品授信额度(指隔夜头寸拆出、交易系统上拆出和以债券为质押的同业拆出),总授信额度等于各产品授信额度之和。不同产品授信额度不得相互调剂。
  第二十条 资金局负责人民币拆借业务统一授信管理。资金局应在会商综合计划局、财会局及国际金融局的基础上,定期(一般在每年末)提出开发银行对境内金融机构及境内外资银行授信额度的报告,报主管资金局的行领导批准后,在全行统一执行。在开展拆借业务中,如需新增对有关金融机构授信或者调增对已授信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亦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如需取消对有关金融机构的授信或者调减对有关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由资金局报请主管行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局负责制定各拆借业务经营单位拆借额度,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等情况,适时对各拆借业务经营单位拆借额度进行调整。资金局通过文件、开发银行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开发银行拆借业务授信额度表及开发银行各拆借业务经营单位拆借额度控制表。总行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如发现有关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的信息,应及时向资金局报告;如需要调整对已授信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或者需要对未授信的金融机构进行授信,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可向资金局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章 授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授权管理是指总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授予开发银行拆借业务经营单位进行拆借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开发银行授权管理规定,按照总行授予的权限办理拆借业务,不得无权或越权办理拆借业务。
  第二十四条 每年末资金局负责提出下一年度对开发银行拆借业务经营单位经营拆借业务的授权建议,送交法律事务局。总行法律事务局根据开发银行授权管理规定在每年初负责向开发银行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办理拆借业务授权。
  第二十五条 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拆借业务内部审批制度。所有拆借业务均须由拆借业务经办部门业务经办人填写审批表(参考格式见附件六),由拆借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受权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批。受权人是指总行对分行及资金局业务授权书上规定的受权人(分行行长、副行长或其他负责人)。
第八章 拆借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系统上拆借和以债券为质押的同业拆出的成交通知单是确认交易系统上拆借和以债券为质押的同业拆出交易合法有效的文件。
  隔夜头寸拆借必须签订拆借合同。拆借合同采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文本;人民银行未统一规定文本的,开发银行作为拆出方时必须采用开发银行拆借合同文本(格式见附件七);开发银行作为拆入方时可采用开发银行拆借合同文本,也可采用对方拆借合同文本。
  第二十七条 拆借业务部门应加强拆借业务合同(成交通知单或拆借合同)、拆借业务审批表及资金结算单(复印件)的管理,定期归档。
第九章 拆借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拆借业务会计核算按《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开行财会〔1999〕119号)执行。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总行稽核部门负责对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人民币拆借业务情况及拆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分行稽核部门负责对分行依法合规经营人民币拆借业务情况及拆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
  第三十条 资金局负责对拆借业务经营单位办理拆借业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隔夜头寸拆借未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总行将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三)款规定的,总行将令其限期纠正,并视具体情节,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授权规定的,按照开发银行授权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办法印发之前总行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开发银行拆借业务授信额度表(略)
  2.国家开发银行拆借额度控制表(略)
  3.金融机构资金融通业务报备表(略)
  4.国家开发银行拆借业务成交情况报告表(略)
  5.国家开发银行拆借业务到期资金交割情况报告表(略)
  6.国家开发银行——分行隔夜头寸拆借审批表(略)
  7.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