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科学技术部令2011年第14号),本文件自2011.01.26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副省级城市科委:
  自1991年以来,各地科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和原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18号文件的精神,先后组织开展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有利地推动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7月23日,科技部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发布了新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望你们参照《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