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准则的约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是向国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信贷,用于进口商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货款,促进中国货物和技术服务的出口。
  第三条 除中国政府特别批准外,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支持中国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第二章 贷款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出口商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出口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出口买方信贷的支持范围。
  第五条 出口买方信贷支持的商务合同必须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查认可,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
  (二)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分不低于50%;
  (三)进口商以现汇支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是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或银行、进口国财政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借款人须资信良好,具有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支付有关费用的能力。
  第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可接受的还款担保,必要时提供进口国国家主权级担保。
  第八条 出口买方信贷一般须办理出口信贷担保。
第三章 信贷条件
  第九条 贷款货币
  美元或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他货币。
  第十条 贷款金额
  对出口船舶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对出口其他产品和技术服务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从首次提款之日起,至贷款协议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止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参照OECD公布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s)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三条 贷款费用
  借款人须支付的贷款费用包括管理费、承担费和风险费。
第四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借款人须书面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务合同草本或意向书、招投标文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审批文件;
  (二)借款人、保证人、进口商、出口商的资信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报表;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查借款申请材料,确认借款人、保证人资格,议定信贷条件,完成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在批准贷款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保证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具还款担保函。
第五章 贷款发放和偿还
  第十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十九条 借款人若提前还款,须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并按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支付贷款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事件时,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处置,依法向借款人、借款保证人追偿,或向出口信贷担保人索赔。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如需展期,借款人须征得保证人、出口信贷担保人的同意,并按规定提前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安全收回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要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财务报表,及时报告贷款期间的重大情况,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