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统计制度》及《中国银行统计制度实施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我部对现行的《中国银行统计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制定了《中国银行统计制度实施规则》。现将修订后的《中国银行统计制度》及《中国银行统计制度实施规则》发送你们,请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一 中国银行统计制度
*9章 总则
*9条 为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充分发挥统计在银行经营中信息、咨询、监督的重要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银行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主要从事本外币业务的经营活动。中国银行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和国际收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行业务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中国银行统计工作,除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
第二章 统计工作范畴
第五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范畴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统计法令及我行经营管理的要求,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地进行业务统计,调查、搜集、整理、积累业务资料及有关的国民经济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反馈本外币资金活动情况;为制定我行业务发展规划,深化资产负债管理,研究同业,开拓市场,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六条 统计工作包括以下具体任务:
(一)统计任务。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地依据会计数据和原始的业务资料,系统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
(二)统计手段。熟练运用现代化运算、信息传输工具,依据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对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网络畅通。
(三)统计资料。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积累、汇编统计资料并妥善保管;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并进行必要的原始登记记录,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性和连续性。
(四)统计分析与预测。运用科学的手段对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总结、评价和预测,为业务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五)统计调查。积极开展统计调查和专题调查,获取*9手资料,充分利用统计信息资源,为监管和决策提供翔实可靠的信息。
(六)统计监督。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对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合理调配资金,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
(七)统计报表管理。总行及各省级分行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审批、编号本辖内各类统计报表。总行负责全辖综合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省级分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制定本辖内统计报表;省级以下分、支行、处不得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各类统计报表必须严格实行复核制度。
(八)统计资料管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统计资料的科学管理。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职能,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统计信息管理体系。
(九)信息反馈。各级统计部门根据本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反馈相关的统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十)信息披露。为确保行业机密,保证对外公布统计信息的准确统一,凡对外公开披露的全行性统计数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各行统计部门提供;个别项目统计数字的对外公布,须报行领导批准。
第三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总行设置统计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行性统计制度的建立、修订、完善和资产负债统计报表体系的设计、执行和解释,汇编统计历史资料,拟订统计调查提纲,建立科学的抽样框,选定和测试统计预测模型。领导协调全辖的统计工作,组织全辖统计调查分析,检查和指导辖内各行统计业务工作,培训全辖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开发完善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国内、国际先进统计工作管理方法和经验。
第八条 各管辖分行设立专职统计信息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领导和协调辖内的统计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辖内统计检查及人员培训;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第九条 省级以下分、支行,设立专职统计岗位配备专职及兼职统计人员。办事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 凡涉及统计业务的部门要配备相应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做好专业业务统计。
第四章 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益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令、规定以及本行统计制度;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二)努力学习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综合素质,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三)做好统计调查、分析、预测,真实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并就本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四)实事求是,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发现有错报、漏报情况必须及时主动更正。
(五)严守国家机密和行业秘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妥善管理好统计资料,对所经管的统计资料不得丢失,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统计机构及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使上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的权益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统计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和聘用。
(二)针对统计工作要求报表时点性强、数字准确性高的特点,对加班加点的人员要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补休或工资补贴。
(三)根据工作需要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数据,查阅有关原始资料,询问有关情况,参与有关会议,与本行业务部门统计人员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四)统计人员有权要求下属部门和有关部门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并有权要求更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五)统计人员有权参加本系统及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统计局和其他有关的统计业务培训、学习,充实专业知识,增长才干,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对违反统计法规、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全辖的统计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统计计算、传输、存贮、检索设施;把具备一定业务素质的新人不断充实到统计队伍中;加强对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从总体上提高中国银行统计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保障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做好统计人员离岗交接工作,在接替人员能够独立工作后,方可调离,确保统计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六条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以及精神文明教育;保障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支持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令,严禁打击、迫害统计人员。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统计综合竞赛和定期统计质量检查,组织好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定期统一开展专题统计调研,提高统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统计分析的实用性。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对在综合统计竞赛活动中获得优胜的统计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对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单位,由上级统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对抵制、拒绝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抵制、拒绝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和《保密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分行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中国银行总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三年五月制定的《中国银行统计制度》即行废止。
附:二 中国银行统计制度实施规则
*9章 总则
*9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中国银行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在管理指导中国银行业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银行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特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中国银行的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统计和金融统计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所指统计工作是对辖内及同业的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和相关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信息资料进行调查、研究、搜集、整理、积累和分析预测的一系列活动。是制定本行业务发展规划,深化资产负债管理,开拓市场,提供统计咨询意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中国银行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总行是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内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中国银行的国内各级分支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制度》,做好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
第五条 中国银行自上而下实行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总行设立专职统计信息管理部门,组织、领导、协调全辖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分行要依据《制度》设立专职统计机构,负责协调管理辖内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中国银行统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辖内的统计工作。
(三)定期汇总、编制、报送管理各类综合统计报表。
(四)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积累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资料。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协调、审核、提供对外公布的相关统计资料。
(六)组织开展本系统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组织、指导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及考核工作。
(八)组织、培训统计人员,负责指导辖内的技术能手测评工作。
(九)逐步建立、完善统计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实现辖内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条 依照《制度》各级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设置以下统计岗位:
(一)综合统计管理岗;
(二)人民币统计岗;
(三)人民币现金统计岗;
(四)外汇统计岗;
(五)外债统计岗;
(六)统计信息管理岗;
(七)统计调查分析岗;
(八)统计资料综合管理岗。
各行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按照统计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各岗之间可适当兼职。
第九条 统计岗位的职责
(一)综合统计管理岗:根据国家统计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以及有关方针、政策起草本行的统计制度;负责并管理辖内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统计制度。对有关业务政策、技术问题进行指导、把关、协调、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处理。负责对各类统计报表的最后复核工作。组织系统内的统计交叉检查、统计专题调查及统计技术能手测评等工作。组织对统计资料的定期编制出版工作。
(二)人民币统计岗:负责人民币统计工作。遵照国家统计法规和《中国银行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汇总并编制统计报表,定期编制、发送统计资料并进行分析说明。调整、修改统计制度并进行相应的电脑参数维护。起草有关文件、工作总结等。
(三)人民币现金统计岗:负责人民币现金统计工作,主要职责同(二)。
(四)外汇统计岗:负责外汇统计工作,主要职责同(二)。
(五)外债统计岗:负责外债统计工作,主要职责同(二)。
(六)统计信息管理岗:负责管理、维护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辖内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逐步完善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七)统计调查分析岗:根据《中国银行统计制度》的要求,完成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任务,写出统计分析预测报告,提出咨询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八)统计资料综合管理岗:负责管理、收集辖内及同业的信息资料和文件并进行汇编整理。
第十条 统计岗位人员的交接
为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统计岗位人员因职务变动或工作调动,各级领导应给予适当的交接时间;移交人员应在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职。
第三章 统计报表的编制及管理
第十一条 总行统一管理全国性统计报表,负责全国性统计报表制度的制定、颁发、修改与撤销;各省级分行可以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省级以下分行不得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依据金融统计标准,遵循科学性、客观性,统一性的原则,实现指标设置、项目定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数据处理及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各部门因业务需要制定专业统计报表应提出表式和编制说明,经本行统计部门审查,编号,报主管行长批准后方可制发(临时性报表除外)。
由总行统一制发的报表统一编号为“中银统××号”;省级分行编报的报表统一编号为“×中银统××号”,报表编号应注于报表表式的右上方。
第十四条 凡无正式文件和统一编号的统计报表(临时性报表除外),视为不合规定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有权拒报。
第十五条 统计报表的编制必须以会计数据和原始业务资料为依据,会计和业务电脑系统必须设立相应的统计编码,柜台人员在录入业务资料时必须录入统计编码,以确保获取全面准确的统计信息。如统计报表中有会计系统无法提供的业务数据,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 各行要加强对上级行下发的各类文件(特别是电子文件)的管理,及时转发执行并建立文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微机编制报表应设立密码,微机操作员应对密码的保密负责,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口令或密码。如遇统计人员工作调动,应在其调动后修改密码。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编制好的报表,应在每年业务终了后,按类别、时间整理装订、归档。无保存价值的废旧报表应及时加以清理和销毁。各种空白统计报表,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各项报表均需按规定时限报送,如遇节假日不顺延,对加班人员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予以补休或工资补贴。
第二十条 各行要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统计报表操作规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总行负责管理全国性金融统计资料;省级分行负责管理辖内机构的金融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行统计部门对搜集的金融统计资料和其他统计资料,负责汇编整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类统计报表的保管期限为:统计年鉴永久保存;定期统计报表10年;基层上报报表1年。
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的公布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公开发表全行性统计数字,须报主管行长批准后,由统计部门提供。
(二)公布有密级的统计数据实行分级负责的审批权限,对外公布或引用某些单项统计数字必须经过本行行长审批。
(三)各有关部门如需向外提供本部门有关统计数字和资料时,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提供。
第二十五条 凡经统计部门审批或公布的统计数字,由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章 统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辖内统计工作和统计法规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政治素质强、精通业务、熟悉法律、法规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定期对辖内的统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开展综合统计竞赛。根据《中国银行综合统计竞赛管理办法》将此项工作制度化,确保在辖内的实施。对于获得优胜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遵守《竞赛办法》的,要给予扣分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在统计工作过程中涉及有关奖惩事宜,按《制度》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制度》和本规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总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银行总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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