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则
*9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运用市场手段借助社会力量实现不良资产(指不良贷款所形成的资产,下同)质量升级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开发银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是信贷管理工作中化解风险的重要任务,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第三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的目标是完善项目贷款的信用结构,回收拖欠贷款本息,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等级,化解贷款风险。
第四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的对象是有两年以上不良资产记录的项目贷款。
第五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升级工作的主体。
第六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要求中标人通过主观努力,以资产重组、出售(或部分出售)资产、引入新的股东注资(或原股东增资)、建立联合体经营、寻找稳定的市场(或客户)、改善财务状况、由上级主管(或第三方)代偿、完善落实担保措施等合法手段,化解贷款风险,完善信用结构,使得开发银行项目贷款资产质量按其分类由低类别向高类别升级。
第七条 投标人主要是资本市场有关机构(证券公司、咨询公司等)、政府投资机构、地方政府部门,以及进入开发银行专家网络的专家。开发银行在职员工不得作为投标人参与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但可以协助中标人进行资产质量升级工作。
第八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对分类结果应当严格保密的要求,开发银行在进行招投标时,不对外公布招标项目贷款的分类等级,只是对其现状和目标特征作一描述。
第九条 开发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秉公办事,不得在招投标工作中营私舞弊,不得帮助中标人弄虚作假,不得随意公开泄露开发银行资产质量分类的秘密。开发银行对违规人员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 开发银行根据中标人所付出的劳务和升级成果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开发银行员工对升级工作做出贡献的,可参照开发银行回收单项奖有关规定(开发银行人事局开行人事〔2000〕04号文)给予奖励。
第二章 升级成果的评判标准
第十一条 中标人应根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贷款风险的化解工作,并按开发银行下列规定标准评判取得的实际成果。
第十二条 对于受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影响资产质量的项目,凡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或重组、资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增加注册资本等办法来化解贷款风险的,必须完成全部手续,其出售资产所得和增资收入已经落实,并用于偿还拖欠的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对于因借款人、担保人道德风险影响资产质量的项目,通过其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出面协调或采取组织措施解决的,必须以归还拖欠贷款本息的实际履约行动,说明其道德风险确已化解。
第十四条 对于因借款人机制不健全影响资产质量的,通过规范,使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变更合格的借款人的,必须符合开发银行的要求。
第十五条 对于因资本金比例不足影响资产质量的项目,协助借款人引资,解决落实资本金的,所增加的项目资本金必须来源合法,并确已足额到位,进入开发银行的账户,其资本金比例应满足开发银行要求。有拖欠贷款本息的要优先用于归还拖欠。
第十六条 对于因其他融资不落实、项目总投资失控影响资产质量的项目,帮助借款人协调政府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解决资金缺口的,必须使得相关融资资金到位,保证项目的顺利完工。
第十七条 对于受国家政策(包括投资、体制、税收等)影响资产质量的,寻求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解决的,必须使得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对于市场竞争激烈、受市场因素影响资产质量的项目,帮助借款人积极寻找较为稳定的客户的,必须使双方签定长期的销售合同,或照付不议协议。真正化解市场风险,并且不影响开发银行其他同类贷款项目的市场份额。
第十九条 对于因贷款担保不落实(或有缺陷)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帮助落实担保措施,必须得到开发银行有关部门的确认,并签定完善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的,应事先拟订出售方案,在征得开发银行同意后,买卖双方签订购买合同。出售合同必须执行完毕,其出售收入优先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三章 劳务报酬的核定原则
第二十一条 开发银行对实现信贷资产质量升级的机构或人员的劳务支出,一般按中标人的性质、实现的成果类别和档次,以及所涉及的贷款本息额度确定,并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中涉及不良资产贷款本息回收的,按照开发银行本息回收单项奖励办法(开发银行人事局开行人事〔2000〕04号文)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分类根据项目贷款资产质量最终升级的差异,以及对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改善的程度,分为九档:
一档为由5类资产升级至1类;
二档为由5类资产升级至2类;
三档为由4类资产升级至1类;
四档为由4类资产升级至2类;
五档为由3类资产升级至1类;
六档为由3类资产升级至2类;
七档为由5类资产升级至3类;
八档为由4类资产升级至3类;
九档为由5类资产升级至4类。
第二十四条 劳务报酬的计算按报酬比率的高低确定,报酬比率由高到低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五档、六档、七档、八档。九档暂不计,待中标人继续努力使资产质量进一步升级后再按新的升级成果计列。
第二十五条 在核定升级成果时,应注意考察项目贷款资产质量通过中标人工作后的实际变化,并按信贷资产质量升级的档次计列;
第二十六条 具体报酬比率和计算办法(或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由信贷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二十八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不定期进行,分为项目提出、招投标、实施、审核、兑现报酬等五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 项目提出阶段。
(一)分行根据其日常信贷工作的情况,提出需提交总行进行升级的项目清单,交信贷管理局;
(二)信贷管理局对分行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报主管副行长审定;必要时,由行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三)信贷管理局负责将总行审议确定的项目清单反馈分行;
(四)分行根据项目清单,编制各项目的招标文件(有关招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在《细则》中另行规定),报信贷管理局审查。
第三十条 招投标阶段。
(一)分行根据投标人投标的情况,汇总投标人名单和基本情况,提交信贷管理局初审;
(二)信贷管理局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定;
(三)信贷管理局负责招标工作;
(四)评标工作由信贷管理局牵头负责,行内有关评审局、资产重组保全局、法律事务局和贷款审查部门参加;
(五)信贷管理局将评标意见报主管副行长审定,必要时,由行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将审定的情况通知有关分行;
(六)由行长授权有关分行与中标人签定委托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一条 实施阶段。
(一)升级工作由中标人为主实施,开发银行信贷管理局、评审局和分行应积极配合升级工作的开展,在升级工作过程中,不应放松对升级项目的信贷管理;
(二)中标人在完成升级工作后,应向有关分行提交工作报告;
(三)分行核实中标人的实际工作成果,经初审后报信贷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审核阶段。
(一)信贷管理局会同综合计划局、法律事务局、评审管理局、评审局和资产重组保全局对工作报告和分行的初审意见进行评议,核实中标人的升级成果;
(二)信贷管理局将成果核实情况和评议意见报主管副行长审定,行长审批;必要时,提交行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经开发银行审查未予通过的项目,开发银行有关审查单位应提出理由和要求进一步完善的条件,及时反馈,待中标人完善条件后再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兑现报酬阶段。
在行长审批同意后,可以执行报酬兑现。兑现的时间应视不同情况加以区别:
(一)回收类:在分行确认回收的贷款本息已划入开发银行账户,并经行长批准后即可兑现报酬;
(二)升级类:按照开发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程序,核定其升级成果,行内审查通过,并经行长批准后可先兑现劳务报酬的60%;其成果在一年内仍保持稳定,并经复审后再兑现剩余的40%报酬。
第三十四条 关于升级工作费用的开支。中标人为机构、公司和政府部门的,其工作费用开发银行将在其劳务报酬中一并考虑,前期费用由中标人负担,并承担相关的损失。中标人为个人的,分行可为其垫付必要的出差费用,若升级工作取得成果,则在其劳务报酬中抵扣;若升级工作未取得成果,则由开发银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信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评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